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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182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並沒入私菸,但緩起訴處分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改聲請簡易判決,行政機關應俟該簡易判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撤銷原罰鍰處分,如法院已同時宣告沒收,則仍應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意旨併予撤銷沒入處分之

主旨

關於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並沒入私菸,但緩起訴處分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改聲請簡易判決。該裁處書如何處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及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5 月 14 日台財庫字第 0970024592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 1 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 2項)」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刑事事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依本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前經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次及第 5 次會議獲致上開結論有案。合先敘明。

三、本案所提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並沒入私菸,但緩起訴處分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改聲請簡易判決,行政機關應俟該簡易判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撤銷原罰鍰處分。如法院已同時宣告沒收,仍應依行政罰法第 26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意旨併予撤銷沒入處分。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182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8 日發布,要旨:關於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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