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犯罪追訴處罰之限制及本法之適用範圍)
- 1.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 2.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 3.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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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 條確立程序法定主義:國家追訴犯罪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違反者證據可能被排除。
Q · 警察沒搜索票就搜我家,搜到的東西能當證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 條的程序法定主義,國家追訴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違法取得的證據依本法第 158 條之 4,由法院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決定證據能力。實務上:完全沒搜索票破門搜索幾乎一定排除;合法拘捕附帶搜索略超範圍可能不排除。被搜索當下記下時間、在場人員、有無出示令狀,是法庭攻防的關鍵彈藥。
白話解讀
每一個被抓進警局、被檢察官傳喚、被法官審判的人,背後都有一道看不見的防護牆:國家不能用「不合法的程序」來追你、罰你。這不是什麼抽象的法律理念,這是你被刑事追訴時最底層的安全網。警察不能用私刑逼你認罪,檢察官不能跳過偵查程序直接起訴你,法官不能在沒有合法審判的情況下判你坐牢。就算你真的犯了罪,國家也必須按照這部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程序一步一步來。程序走錯了,就算你有罪,整個追訴也可能被打掉。第二項特別提到現役軍人:除了觸犯軍法由軍事法院審判的案件,一般刑事犯罪照樣走普通法院。你當兵時在營外打架傷人,不是軍事法庭的事,是地檢署的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 條為程序法定主義之總則性規範,建立國家刑事追訴權的根本拘束:任何犯罪追訴與處罰,均須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進行,並劃定軍事審判與普通法院之管轄分界,構成台灣刑事程序保障的憲法層級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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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沒有搜索票就搜我家,搜到的東西還能當證據嗎?▾
看情況。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違法取得的證據要權衡「人權保障」和「公共利益」來決定有沒有證據能力。實務上法院會看違法的嚴重程度:沒搜索票就破門搜索,幾乎一定排除;在合法拘捕附帶搜索時稍微超出範圍,可能不排除。內行人提示:被搜索當下記下時間、在場人員、有無出示令狀,這些細節在法庭上攻防時是關鍵彈藥。
Q2當兵時犯罪到底歸誰管?▾
承平時期(也就是現在),現役軍人觸犯一般刑事法律(傷害、竊盜、酒駕),全部歸普通法院管轄。軍事法院只管戰時或純軍事犯罪(如逃亡、抗命)。這是民國 102 年軍事審判法修正後的結果。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軍中被長官威脅「送你上軍事法庭」,除非是戰時,否則這句話在法律上沒有意義。
Q3刑事訴訟法第 1 條是什麼?▾
程序法定主義的總開關,宣告國家追訴犯罪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否則證據可能被排除、追訴可能無效,是被告手上最硬的擋箭牌。
Q4什麼叫程序法定主義?▾
國家追訴犯罪的每一個步驟(搜索、訊問、羈押、起訴、審判)都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不能臨機應變或便宜行事。
Q5什麼叫正當法律程序?▾
國家剝奪人民生命、自由、財產時必須依循公正、合理的程序,包含告知、聽證、辯護、救濟等核心要素。憲法第 8 條、第 16 條為依據。
Q6刑訴第 1 條跟憲法的關係?▾
刑訴第 1 條是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法律具體化,是憲法層級防線的下位實現。
Q7發現程序違法怎麼辦?▾
立即委任律師、記錄細節、在偵查終結前向檢察官提出異議,並依刑訴 158-4 聲請證據排除。
Q8怎麼證明程序違法?▾
保存搜索票、訊問筆錄、錄音錄影、目擊證人聯絡方式。重點是違法情境的時間、地點、執法言行細節。
Q9聲請證據排除要多少錢?▾
刑事案件本身無裁判費,但需委任律師(一般刑案律師費約 8-20 萬,重大案件更高)。法律扶助基金會可申請扶助。
Q10怎麼聲請交付審判?▾
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被駁回後,10 天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訴 258-1)。
Q11刑事程序 vs 行政程序差在哪?▾
刑事程序更嚴格(法官保留、證據排除、辯護權),行政程序相對寬鬆(行政罰、訴願)。違法後果處理也不同。
Q12軍事審判 vs 普通法院管轄怎麼分?▾
承平時期:一般刑事犯罪歸普通法院,純軍事犯罪(逃亡、抗命)歸軍事法院。戰時:擴張軍法管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procedure | administrative_procedure | military_justice |
|---|---|---|---|
| 適用範圍 | 犯罪追訴、刑事處罰 | 行政罰、行政處分 | 戰時或純軍事犯罪(逃亡、抗命) |
| 證據違法處理 | 刑訴 158 之 4 權衡排除 | 行程法相對寬鬆 | 準用刑訴規定 |
| 羈押門檻 | 法官保留,犯罪嫌疑重大 | 不適用人身羈押 | 承平時期回歸普通法院 |
| 上訴救濟 | 三審制 + 非常上訴 + 再審 | 訴願 + 行政訴訟 | 承平時期已大幅限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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