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犯罪追訴處罰之限制及本法之適用範圍)
- 1.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 2.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 3.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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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 條確立程序法定主義:國家追訴犯罪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違反者證據可能被排除。
Q · 警察沒搜索票就搜我家,搜到的東西能當證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 條的程序法定主義,國家追訴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違法取得的證據依本法第 158 條之 4,由法院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決定證據能力。實務上:完全沒搜索票破門搜索幾乎一定排除;合法拘捕附帶搜索略超範圍可能不排除。被搜索當下記下時間、在場人員、有無出示令狀,是法庭攻防的關鍵彈藥。
白話解讀
每一個被抓進警局、被檢察官傳喚、被法官審判的人,背後都有一道看不見的防護牆:國家不能用「不合法的程序」來追你、罰你。這不是什麼抽象的法律理念,這是你被刑事追訴時最底層的安全網。警察不能用私刑逼你認罪,檢察官不能跳過偵查程序直接起訴你,法官不能在沒有合法審判的情況下判你坐牢。就算你真的犯了罪,國家也必須按照這部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程序一步一步來。程序走錯了,就算你有罪,整個追訴也可能被打掉。第二項特別提到現役軍人:除了觸犯軍法由軍事法院審判的案件,一般刑事犯罪照樣走普通法院。你當兵時在營外打架傷人,不是軍事法庭的事,是地檢署的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 條為程序法定主義之總則性規範,建立國家刑事追訴權的根本拘束:任何犯罪追訴與處罰,均須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進行,並劃定軍事審判與普通法院之管轄分界,構成台灣刑事程序保障的憲法層級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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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1 條在規範什麼?▾
程序法定主義的總開關,國家追訴犯罪必須依法定程序,否則證據可能被排除、追訴可能無效。
Q2什麼叫程序法定主義?▾
國家追訴犯罪的每一步驟都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不能臨機應變或便宜行事。
Q3警察違法取得的證據能用嗎?▾
依刑訴 158 之 4,法院權衡違法嚴重程度與公共利益決定,無搜索票破門搜索幾乎一定排除。
Q4當兵犯罪歸軍法還是民法?▾
承平時期一般刑事犯罪歸普通法院,軍事法院只管戰時或純軍事犯罪(如逃亡、抗命)。
Q5程序違法什麼時候提出最有利?▾
偵查終結前向檢察官提出,效果遠大於審判時才翻出來。
Q6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依據在哪?▾
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 + 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刑訴第 1 條是其具體化。
Q7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警察臨檢?▾
沒有搜索票、沒有合法事由、沒有相當理由懷疑時,可冷靜詢問法律依據後拒絕。
Q8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3 項在規範什麼?▾
戰時或受地域限制依特別法進行的訴訟程序,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回歸本法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procedure | administrative_procedure | military_justice |
|---|---|---|---|
| 適用範圍 | 犯罪追訴、刑事處罰 | 行政罰、行政處分 | 戰時或純軍事犯罪(逃亡、抗命) |
| 證據違法處理 | 刑訴 158 之 4 權衡排除 | 行程法相對寬鬆 | 準用刑訴規定 |
| 羈押門檻 | 法官保留,犯罪嫌疑重大 | 不適用人身羈押 | 承平時期回歸普通法院 |
| 上訴救濟 | 三審制 + 非常上訴 + 再審 | 訴願 + 行政訴訟 | 承平時期已大幅限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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