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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檢決字第 01232 號
要旨
各檢察機關受理涉及金融機構弊案,應儘速偵查,如羈押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時,並應迅即通知金融機構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俾及早因應,以穩定金融秩序
主旨
各檢察機關受理涉及金融機構弊案,應儘速偵查,如羈押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時,並應迅即通知金融機構主管機關財政部金融局,俾及早因應,以穩定金融秩序,請查照。
說明
依本部調查局八十五年一月八日 (85) 防 (四) 字第八五○一三○七一號函陳「經濟犯罪防制執行會報」第七十二次會議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