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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台令刑(四)字第 951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59 年 12 月 27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61 頁

要旨

查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刑法第四十六條固定有明文。惟本案所謂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係指因本案所受羈押日數而言,亦經最高法院二十九年聲字第三十號著有判刑。而裁判上一罪 (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 之各個行為經分別起訴者,其中一罪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自亦得折抵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罪刑期。是本件受刑人某甲因詐欺罪嫌被羈押九十四日,僅能折抵與該詐欺罪有牽連犯關係之違反票據法宣告之刑期,至於與詐欺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罪所定刑期或罰金額數,自無折抵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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