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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令刑(四)字第 41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查裁判確定前因本案所受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此觀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九年聲字第三○號判例甚明。本件受刑人某甲前經軍法機關羈押七十八天,其犯罪事實,與嗣後移送司法機關,經判處有其徒刑三月確定之事實,係屬同一,自應許其折抵本案之刑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9)台令刑(四)字第 41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6 月 04 日發布,要旨:查裁判確定前因本案所受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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