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監決字第 085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釋示「再犯」應如何認定疑義

說明

一、「再犯」之通常意義,係指一人先後犯二次之罪,如從寬解釋,為一人先後犯二次以上之罪,不僅指二犯,即三犯、四犯、五犯……均包括在內。

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既規定「稱再犯者,指有犯罪前科,但不合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者而言」,即係由前開較寬涵意之累犯中,將刑法四十七條之刑式累犯除外,專指不合「累犯加重要件」之二次以上之犯罪。

三、有關再犯認定之資料,不僅以各該案之刑事判決書為依據,凡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資料,以及軍法,外國法院之裁判書類,或由軍法機關、外交途徑所得之犯罪資料(上開裁判、資料均以確定者為限)等,均可作為再犯認定之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監決字第 085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釋示「再犯」應如何認定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