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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8)台函監決字第 533 號
要旨
受刑人在執行中,應為再犯處遇,法院誤為累犯科刑,在未撤銷原判決前,是否先行更定其為再犯之處理
說明
一、本件依司法業務(獄政)研習會第七梯次會議紀錄一之(一)辦理。二、本案經簽奉核定:「受刑人原無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累犯情形,而法院誤以累犯判刑確定後,始發現錯誤,應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在原判決未經非常上訴之判決撤銷以前,該受刑人依原判決執行,則其以累犯為基礎之累進處遇,仍以俟非常上訴判決後,再更正其處遇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