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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8)台函監決字第 5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8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受刑人在執行中,應為再犯處遇,法院誤為累犯科刑,在未撤銷原判決前,是否先行更定其為再犯之處理

說明

一、本件依司法業務(獄政)研習會第七梯次會議紀錄一之(一)辦理。二、本案經簽奉核定:「受刑人原無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累犯情形,而法院誤以累犯判刑確定後,始發現錯誤,應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在原判決未經非常上訴之判決撤銷以前,該受刑人依原判決執行,則其以累犯為基礎之累進處遇,仍以俟非常上訴判決後,再更正其處遇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8)台函監決字第 5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8 年 08 月 09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在執行中,應為再犯處遇,法院誤為累犯科刑,在未撤銷原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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