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49 條(累犯適用之除外)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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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49 條規定,前所犯罪若由外國法院裁判,不適用累犯加重,回台再犯在法律上仍視為初犯。
Q · 在國外被判過刑,回台灣再犯會算累犯加重嗎?
依刑法第 49 條,前案若是外國法院判決,回台再犯不適用累犯加重。理由是台灣法院無從審查外國刑事程序與證據品質,故不以外國判決作為累犯(刑法第 47 條)的評價基礎。但外國前科仍可能在量刑時,作為一般情狀(刑法第 57 條)被法官斟酌。
白話解讀
你可能聽過「累犯」這個詞,知道再犯會被加重處罰。但有一種狀況,就算你過去真的犯過罪、真的被判過刑,在台灣的法官眼裡,你還是「初犯」。那就是你的前科是在外國法院判的。一個台商在中國因為詐欺被判過三年,回台灣後又犯了詐欺罪。檢察官想用累犯加重其刑,法官一看判決書:哦,前案是中國法院判的,那不算。這條就是這麼一條冷門但關鍵的「洗白條款」。它的邏輯是:每個國家的刑事司法標準不一樣,程序保障不一樣,證據法則不一樣,台灣法院不能當然信任外國判決的品質,所以不把它當作累犯評價的基礎。對有海外生活經歷的人來說,這條可能是你完全沒想到的一道保護傘。
法律定性
刑法第 49 條為累犯制度的適用除外規定:當行為人前次犯罪是經外國法院裁判時,不適用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使其在台灣法院的量刑評價上仍視同初犯,但該外國前科作為客觀事實仍可能進入一般量刑審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49 條是什麼?▾
累犯制度的除外規定,外國法院判決的前科不算累犯加重。
Q2外國前科回台再犯算累犯嗎?▾
不算。刑法 49 條明文排除外國裁判作為累犯基礎。
Q3為什麼外國前科不算累犯?▾
台灣法院無法審查外國刑事程序與證據品質,故不採為加重依據。
Q4外國前科會完全被忽略嗎?▾
不會,仍可作為刑法 57 條一般量刑情狀被法官斟酌。
Q5中國大陸判決算不算外國法院?▾
實務多數見解採相同法理認不構成累犯,但論述路徑特殊,須引最新見解。
Q6起訴書把外國前科列為累犯怎麼辦?▾
準備程序階段立即引刑法 49 條爭執,並備外國判決書認證本。
Q7刑法 49 條和刑法 47 條差在哪?▾
47 條是累犯加重要件,49 條是其適用除外(外國裁判不算)。
Q894 年修法改了什麼?▾
刪除軍法裁判不適用累犯的部分,僅保留外國法院判決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omestic_prior | foreign_prior |
|---|---|---|
| 適用對象 | 本國法院前科 | 外國法院前科 |
| 是否構成累犯 | 符合要件即累犯 | 不適用累犯(§49) |
| 加重效果 | 法定加重至 1/2(§47) | 無法定加重 |
| 量刑影響 | 法定加重+一般情狀 | 僅一般情狀(§57)可斟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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