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9 條(累犯適用之除外)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49 條規定,前所犯罪若由外國法院裁判,不適用累犯加重,回台再犯在法律上仍視為初犯。

Q · 在國外被判過刑,回台灣再犯會算累犯加重嗎?

依刑法第 49 條,前案若是外國法院判決,回台再犯不適用累犯加重。理由是台灣法院無從審查外國刑事程序與證據品質,故不以外國判決作為累犯(刑法第 47 條)的評價基礎。但外國前科仍可能在量刑時,作為一般情狀(刑法第 57 條)被法官斟酌。

白話解讀

你可能聽過「累犯」這個詞,知道再犯會被加重處罰。但有一種狀況,就算你過去真的犯過罪、真的被判過刑,在台灣的法官眼裡,你還是「初犯」。那就是你的前科是在外國法院判的。一個台商在中國因為詐欺被判過三年,回台灣後又犯了詐欺罪。檢察官想用累犯加重其刑,法官一看判決書:哦,前案是中國法院判的,那不算。這條就是這麼一條冷門但關鍵的「洗白條款」。它的邏輯是:每個國家的刑事司法標準不一樣,程序保障不一樣,證據法則不一樣,台灣法院不能當然信任外國判決的品質,所以不把它當作累犯評價的基礎。對有海外生活經歷的人來說,這條可能是你完全沒想到的一道保護傘。

法律定性

刑法第 49 條為累犯制度的適用除外規定:當行為人前次犯罪是經外國法院裁判時,不適用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使其在台灣法院的量刑評價上仍視同初犯,但該外國前科作為客觀事實仍可能進入一般量刑審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49 條是什麼?

累犯制度的除外規定,外國法院判決的前科不算累犯加重。

Q2外國前科回台再犯算累犯嗎?

不算。刑法 49 條明文排除外國裁判作為累犯基礎。

Q3為什麼外國前科不算累犯?

台灣法院無法審查外國刑事程序與證據品質,故不採為加重依據。

Q4外國前科會完全被忽略嗎?

不會,仍可作為刑法 57 條一般量刑情狀被法官斟酌。

Q5中國大陸判決算不算外國法院?

實務多數見解採相同法理認不構成累犯,但論述路徑特殊,須引最新見解。

Q6起訴書把外國前科列為累犯怎麼辦?

準備程序階段立即引刑法 49 條爭執,並備外國判決書認證本。

Q7刑法 49 條和刑法 47 條差在哪?

47 條是累犯加重要件,49 條是其適用除外(外國裁判不算)。

Q894 年修法改了什麼?

刪除軍法裁判不適用累犯的部分,僅保留外國法院判決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omestic_priorforeign_prior
適用對象本國法院前科外國法院前科
是否構成累犯符合要件即累犯不適用累犯(§49)
加重效果法定加重至 1/2(§47)無法定加重
量刑影響法定加重+一般情狀僅一般情狀(§57)可斟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法第56条(再犯)— 累犯制度本體,外國判決不計入執行
🇰🇷 韓國형법 제35조(누범)— 累犯制度本體
🇨🇳 中國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 累犯制度本體
🇩🇪 德國§ 48 StGB(Rückfall,1986 年已廢止累犯加重)
🇫🇷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2-8 et s.(récidive léga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