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函刑(二)字第 1969 號
要旨
本件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以觀,被害人自被盜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占有,故須經過此二年不變期間,典當業者,始得處分其誤收之贓物。
全文內容
本件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以觀,被害人自被盜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占有,故須經過此二年不變期間,典當業者,始得處分其誤收之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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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件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以觀,被害人自被盜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占有,故須經過此二年不變期間,典當業者,始得處分其誤收之贓物。
本件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以觀,被害人自被盜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占有,故須經過此二年不變期間,典當業者,始得處分其誤收之贓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