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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函刑(二)字第 19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本件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以觀,被害人自被盜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占有,故須經過此二年不變期間,典當業者,始得處分其誤收之贓物。

全文內容

本件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以觀,被害人自被盜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占有,故須經過此二年不變期間,典當業者,始得處分其誤收之贓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函刑(二)字第 19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本件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以觀,被害人自被盜之時起二年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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