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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8 條(妨害他人選罷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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