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是關於妨害他人選罷的處罰。根據這條法規,如果有人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進行下列行為之一,將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 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2. 妨害他人提議、連署罷免案或使他人提議、連署罷免案。 此外,這條法規也適用於未遂犯罪。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使用脅迫的方法阻止他人參選,或是使用欺詐手段來阻止他人提議罷免案,都可以被視為違反此法規而受到處罰。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本章之罪,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宜從其規定,爰予明定,以利適用。又選舉、罷免權為公權,選舉罷免之犯罪乃公權之不當行使,故違反本法宣告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者,宜併為褫奪公權之宣告。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作左列修正: (一)於本條第二項增加「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十四字,以使犯刑法妨害投票罪者亦得適用。 (二)「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者」修正為「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使宣告有期徒刑者,一併宣告褫奪公權,以遏止金錢、暴力介入選舉。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一款、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本條規定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宜從其規定,爰予明定,以利適用。又選舉、罷免權為公權,選舉罷免之犯罪乃公權之不當行使,故違反本法宣告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者,宜併為褫奪公權之宣告。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作左列修正: (一)於本條第二項增加「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十四字,以使犯刑法妨害投票罪者亦得適用。 (二)「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者」修正為「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使宣告有期徒刑者,一併宣告褫奪公權,以遏止金錢、暴力介入選舉。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一款、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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