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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3 條(從重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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