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3 條(從重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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