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6條,對於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的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在六個月內進行審結。這表示法院在收到這類案件後,應該在六個月內完成審判程序並做出判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可以迅速和有效地處理,以保護選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起上訴後,上訴審的審理程序則可能比較久且會因案件的複雜程度和當地法院的工作負荷而有所變化。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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