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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4公務員候選人違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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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屬實後,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 二、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 三、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 四、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 五、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之安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4 條,已登記為候選人的現任公務人員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經選舉委員會查證屬實後,應通知其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的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 二、干涉選舉委員會的人事或業務。 三、利用公款作為競選費用。 四、要求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的團體及其負責人支持競選。 五、濫用職權調動人員,影響競選的安排。 範例:如果一位登記為候選人的公務人員以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的合作請求,例如拒絕提供必要資訊或協助,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後,該公務人員的主管機關應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此案。

立法沿革 1

(0961106 全文修正)

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屬實後,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   二、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   三、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   四、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   五、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之安排。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九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一款至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61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九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一款至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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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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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4 條規定:「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屬實後,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