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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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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該管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2. 2.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5條的規定,該法案規定了中央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和罷免的偵查程序。根據該條款,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將督率各級檢察官負責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和罷免的偵查,而該管檢察署檢察長則督率所屬檢察官負責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和罷免的偵查。偵查必須分區進行,並由檢察官自動檢舉與妨害選舉和罷免有關的刑事案件,同時接受機關、團體或個人的舉報和告訴,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一旦接獲舉報或告訴,檢察官必須立即展開偵查並進行必要的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檢察官有權指揮司法警察人員進行偵查工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刑事案件名詞
  • 告發名詞
  • 告訴名詞
  • 自首名詞
  • 偵查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法規
  • 司法警察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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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5 條規定:「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該管檢察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