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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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5條的規定,該法案規定了中央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和罷免的偵查程序。根據該條款,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將督率各級檢察官負責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和罷免的偵查,而該管檢察署檢察長則督率所屬檢察官負責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和罷免的偵查。偵查必須分區進行,並由檢察官自動檢舉與妨害選舉和罷免有關的刑事案件,同時接受機關、團體或個人的舉報和告訴,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一旦接獲舉報或告訴,檢察官必須立即展開偵查並進行必要的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檢察官有權指揮司法警察人員進行偵查工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刑事案件名詞
- 告發名詞
- 告訴名詞
- 自首名詞
- 偵查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法規
- 司法警察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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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