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了以下内容: 1. 根據第一項,如果有人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並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其他方式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話,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根據第二項,如果有人以散布、播送或其他方式提供給人們觀看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的方法,從事前項規定的罪行的話,將被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根據第三項,如果有人有意圖從中獲利,並犯前兩項的罪行的話,根據各項規定,將加重刑罰至原刑的二分之一,并可以處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的解釋和參考資料。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當選無效。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當選無效之效果,至應否辦理補選,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因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刪除,爰增訂相應罰則。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並列為第一項。 二、有關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之方法犯第一項選舉罷免誹謗罪,因相關內容真偽難辨,影響一般社會大眾判斷能力並易產生認知偏差及混淆,其危害程度較傳統以第三者角度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情事之方式更為嚴重,有加重處罰必要,故增列第二項。至意圖營利而為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行為者,惡行更為嚴重,爰增列第三項。,,,,,,,,
本條規定當選無效之效果,至應否辦理補選,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因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刪除,爰增訂相應罰則。
一、原條文未修正,並列為第一項。 二、有關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之方法犯第一項選舉罷免誹謗罪,因相關內容真偽難辨,影響一般社會大眾判斷能力並易產生認知偏差及混淆,其危害程度較傳統以第三者角度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情事之方式更為嚴重,有加重處罰必要,故增列第二項。至意圖營利而為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行為者,惡行更為嚴重,爰增列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