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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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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47 條規範妨害或擾亂投票之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以投票秩序中斷為核心。

Q · 在投票所外面吵架吵到投票中斷會被告嗎?

會。刑法 147 條最重兩年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 147 條,只要行為造成投票秩序中斷或妨害選務進行,不論是否破壞票匭、不論主觀動機,都可能成立妨害或擾亂投票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重點在「投票有沒有被打斷」這個客觀事實,不在你的動機多正當。

白話解讀

選舉日你去投票所,看到有人在門口大聲嚷嚷干擾選務、有人故意把票匭推倒、有人在排隊動線裡鬧事讓投票癱瘓。你以為這頂多是「鬧場」,警察來勸一勸就沒事。錯了。這條把「妨害或擾亂投票」直接入刑,最重兩年有期徒刑。它保護的不是選務人員的心情,是整個民主程序的完整性。重點在於:構成要件寬得驚人。你不需要真的破壞票匭、不需要打人、不需要改變投票結果,只要你的行為讓投票「無法順利進行」,就已經踩線。在投票所外面發傳單拉票?違反選罷法是一回事,如果造成排隊人潮混亂到投票中斷,這條也可能找上你。很多人以為這是「大案才會用的法條」,其實它的門檻比你想的低。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47 條為妨害投票罪章的秩序性條文,以「妨害或擾亂投票」為構成要件,保護依法舉辦的各類投票(包括公職選舉、罷免、公投、農會水利會選舉)現場秩序與程序完整性,犯罪行為態樣寬,門檻低於一般人想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投票所外面舉牌抗議,算不算擾亂投票?

看地點和影響。投票所外一定距離(各選舉法規有明確規定)外的合法集會是受保護的言論自由。但如果你進入投票所應劃定的禁制區或造成選民無法順利進入投票,就可能構成本條。合法抗議和犯罪的界線,往往取決於有沒有造成投票動線中斷這個事實,不是你的動機多正當。

Q2投票日我和選務人員大聲爭執,會被告嗎?

單純爭執通常不會,但如果聲音和動作讓投票暫時停擺,就有風險。本條不要求你成功阻止投票,只要求妨害或擾亂的行為。遇到選務爭議最安全的做法是要求選務主任作成書面紀錄後安靜離場,事後循行政程序爭議。當場開吵不但吵不贏,還可能背上刑責。

Q3這條會被告到坐牢嗎還是只罰錢?

法定刑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初犯且情節輕微多半是緩起訴或易科罰金,但如果涉及組織性擾亂或造成投票長時間中斷,實刑並非不可能。2019 年才把罰金從五百元提高到一萬五千元,立法者釋放的訊號是這條要認真用。

Q4刑法第 147 條是什麼?

妨害或擾亂投票之刑事處罰條文,保護民主投票程序完整性。構成要件以行為造成投票無法順利進行即足,最重兩年有期徒刑。

Q5什麼叫「妨害或擾亂投票」?

兩個詞並列指任何使投票無法依預定方式進行的行為,含物理性干擾(推倒票匭)與秩序性干擾(大聲爭執造成動線中斷)。

Q6妨害投票罪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民主投票程序的完整性,包括投票現場秩序、選務正常運作、選民投票權的集體行使。

Q7妨害投票罪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可主動偵辦,不需被害人提告,立法上認為這是公共利益犯罪。

Q8目擊妨害投票該怎麼處理?

立刻請選務主任作書面紀錄(時間/行為/影響)→ 聲請保全監視器畫面 → 記下目擊者聯絡方式 →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告發。

Q9被指控妨害投票該怎麼辦?

第一時間取得投票所監視器和選務紀錄,確認投票是否真的中斷。主動跟選務機關溝通取得諒解書對量刑有實質幫助。

Q10妨害投票罪罰金多少?

2019 年修法後罰金上限 15,000 元(從 500 元提高 30 倍),可選擇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擇一處罰。

Q11妨害投票罪要怎麼舉證?

監視器畫面(最關鍵)+ 選務人員書面紀錄 + 目擊選民證詞 + 投票暫停時間紀錄。事發 7 天內必須啟動保全。

Q12刑法 147 vs 選罷法 109 哪個適用?

選罷法處理影響選舉結果的買票做票賄選;刑法 147 處理現場秩序。可能同時成立或只成立一種,看行為性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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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47 vs 選罷法 109 vs 刑法 149 比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職選挙法 第 228 条(投票妨害)+ 刑法 第 95 条(公務執行妨害)
韓國공직선거법 제 241 조(투표소 등에서의 소란 등의 죄)+ 형법 제 128 조(선거방해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 256 條(破壞選舉罪)
德國StGB § 107(Wahlbehinderung)+ § 108(Wählernötigung)
法國Code électoral article L98(entrave au scrutin)+ Code pénal article 431-1
美國18 U.S.C. § 245(b)(1)(A)(federally protected activities)+ § 594(intimidation of vot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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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7 條規定:「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