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8 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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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148條規範刺探無記名投票票載內容罪,屬行為犯,刺探動作本身即成罪,最高罰金9千元,立法目的為保護秘密投票原則。
Q · 在投票所偷看別人圈選的選票,會犯法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48條,於無記名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9千元以下罰金。此為行為犯,只要做出「想知道別人圈選誰」的動作(偷瞄、拍攝、要求展示),不論是否實際看到、不論有無造成影響,犯罪即成立。家人、老闆、媒體記者、選務人員都可能成為犯罪主體。
白話解讀
無記名投票是民主制度的一個核心承諾:你投給誰,沒有人可以知道。這個承諾不是浪漫的比喻,是用刑法保障的。這條規定:只要你去「刺探」別人無記名投票的票載內容,即使你還沒看到、即使你沒有外洩、即使對方是你老婆,最高九千元罰金就已經掛在你頭上。你可能會說「九千塊不痛不癢」,但重點不是金額,是它代表的原則:秘密投票的保護線被劃得極前,連「想偷看」的動作本身就違法。為什麼要這樣?因為一旦秘密投票崩潰,賄選、脅迫、職場壓力就會全部湧進投票所。看起來是你一個人選誰的事,其實是整個民主制度的免疫系統。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48條為妨害投票罪章中的「刺探投票罪」,規範於無記名投票時刺探票載內容的行為。本條屬行為犯,主體為任何人,客體為他人之無記名選票,主觀要件為故意,客觀要件為「刺探」動作(偷看、攝影、要求出示等),是台灣秘密投票原則的最前線刑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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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148條罰多少?▾
處9千元以下罰金,2019年從300元提高30倍而來。
Q2什麼叫刺探票載內容?▾
用任何方法(偷看、攝影、要求展示)試圖知道他人無記名選票圈選對象的動作。
Q3刺探投票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行為犯。只要做出刺探動作,不論是否實際看見或造成影響,犯罪即成立。
Q4媒體在投票所內拍攝會違法嗎?▾
若有意拍攝選民圈選畫面,即使最終沒拍清楚,已可能構成刺探罪及違反選罷法。
Q5夫妻間互看選票算違法嗎?▾
口頭詢問或主動告知不違法;但物理上偷看對方圈選的選票即可能成罪。
Q6刑法148條 vs 選罷法105條哪個重?▾
選罷法105條較重(含有期徒刑),刑法148條僅罰金;通常擇一從重處斷。
Q7看到有人偷瞄我的選票怎麼辦?▾
當場制止、要求選務人員製作紀錄、報警處理,行為犯的構成要件已完成。
Q8員工被要求拍選票證明,老闆會犯什麼罪?▾
老闆查看選票時觸刑法148條,若涉及對價可能加犯選罷法行賄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riminal_148 | criminal_146 | election_act_105 |
|---|---|---|---|
| 罪名性質 | 行為犯 | 結果犯 | 行為犯(含攝影) |
| 刑度 | 9000元以下罰金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罰金 |
| 保護法益 | 投票秘密性 | 投票結果正確性 | 投票秘密+秩序 |
| 適用範圍 | 所有無記名投票(含公投、罷免) | 所有投票 | 公職人員選罷投票所內 |
| 競合處斷 | 與選罷法105競合時擇一從重 | 與148非競合(不同行為類型) | 為刑法148之特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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