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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中華民國刑法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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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148條規範刺探無記名投票票載內容罪,屬行為犯,刺探動作本身即成罪,最高罰金9千元,立法目的為保護秘密投票原則。

Q · 在投票所偷看別人圈選的選票,會犯法嗎?

會。刑法148條:刺探即成罪,罰金最高9千元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48條,於無記名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9千元以下罰金。此為行為犯,只要做出「想知道別人圈選誰」的動作(偷瞄、拍攝、要求展示),不論是否實際看到、不論有無造成影響,犯罪即成立。家人、老闆、媒體記者、選務人員都可能成為犯罪主體。

白話解讀

無記名投票是民主制度的一個核心承諾:你投給誰,沒有人可以知道。這個承諾不是浪漫的比喻,是用刑法保障的。這條規定:只要你去「刺探」別人無記名投票的票載內容,即使你還沒看到、即使你沒有外洩、即使對方是你老婆,最高九千元罰金就已經掛在你頭上。你可能會說「九千塊不痛不癢」,但重點不是金額,是它代表的原則:秘密投票的保護線被劃得極前,連「想偷看」的動作本身就違法。為什麼要這樣?因為一旦秘密投票崩潰,賄選、脅迫、職場壓力就會全部湧進投票所。看起來是你一個人選誰的事,其實是整個民主制度的免疫系統。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48條為妨害投票罪章中的「刺探投票罪」,規範於無記名投票時刺探票載內容的行為。本條屬行為犯,主體為任何人,客體為他人之無記名選票,主觀要件為故意,客觀要件為「刺探」動作(偷看、攝影、要求出示等),是台灣秘密投票原則的最前線刑事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投票所自拍選票放上 IG,我自己會觸法嗎?

你本人不會觸刑法第148條(你不是在刺探別人),但你可能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投票所內禁止攝影的規定。而且如果你的直播或貼文讓別人看到你的選票,你同時可能協助或誘發他人刺探。實務上投票所內一律不要拿出手機拍攝任何東西。

Q2我老公問我投給誰,我告訴他,他犯法嗎?

單純詢問並獲得答覆不算刺探票載內容,因為刑法第148條規定的是「刺探票載」,也就是對實體票的窺看或檢視。但如果他在你圈選時偷瞄選票,就構成犯罪。秘密投票的保護範圍是「票」本身,不是「你的內心想法」,所以口頭告知不在禁止範圍,但物理上偷看選票就會踩線。

Q3刑法148條是什麼?

規範刺探無記名投票票載內容罪,屬妨害投票罪章,行為犯,最高罰金9千元,是台灣保護秘密投票原則的核心刑法條文。

Q4什麼叫刺探票載內容?

以偷看、攝影、要求展示等任何方式,企圖知悉他人無記名選票上圈選對象的行為。不限於成功看見,動作本身即構成。

Q5無記名投票指的是什麼?

選舉人不在選票上署名、他人無從得知圈選身分的投票方式。台灣選舉、罷免、公投皆採無記名投票。

Q6刺探投票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主體:任何人;客體:他人無記名選票;主觀:故意;客觀:刺探動作(偷看、攝影、要求展示);行為犯不需結果。

Q7看到有人偷看別人選票怎麼辦?

當場制止 → 通報選務人員 → 要求製作書面紀錄 → 報警蒐證 → 後續向地檢署告發。本罪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

Q8老闆要求投票拍照怎麼自保?

明確拒絕並留存對話紀錄。老闆查看選票時即犯刑法148條,若有對價更可能加犯選罷法行賄罪,員工可向選委會或地檢署檢舉。

Q9投票所內可以自拍選票嗎?

不行。雖然自拍本人不違反148條,但會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所禁攝規定,且可能誘發他人刺探。投票所內一律不要拿手機。

Q10媒體記者要報導投票過程怎麼做才合法?

只能拍攝投票所外景或選務作業,禁止對選民圈選畫面攝影。即使用長鏡頭遠距拍攝,只要有意拍到票面內容即構成刺探。

Q11刑法148條 vs 選罷法105條哪個重?

選罷法105條較重(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48條僅罰金。投票所內違規時兩條競合,依想像競合擇一從重處斷。

Q12刑法148條 vs 刑法146條差在哪?

148保護投票秘密(行為犯,罰金),146保護投票結果正確性(結果犯,5年徒刑)。一個是過程保護,一個是結果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Criminal 148Criminal 146Election act 105
罪名性質行為犯結果犯行為犯(含攝影)
刑度9000元以下罰金5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罰金
保護法益投票秘密性投票結果正確性投票秘密+秩序
適用範圍所有無記名投票(含公投、罷免)所有投票公職人員選罷投票所內
競合處斷與選罷法105競合時擇一從重與148非競合(不同行為類型)為刑法148之特別法

Criminal 148

罪名性質
行為犯
刑度
9000元以下罰金
保護法益
投票秘密性
適用範圍
所有無記名投票(含公投、罷免)
競合處斷
與選罷法105競合時擇一從重

Criminal 146

罪名性質
結果犯
刑度
5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護法益
投票結果正確性
適用範圍
所有投票
競合處斷
與148非競合(不同行為類型)

Election act 105

罪名性質
行為犯(含攝影)
刑度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罰金
保護法益
投票秘密+秩序
適用範圍
公職人員選罷投票所內
競合處斷
為刑法148之特別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職選挙法 第227条(投票の秘密侵害罪)
韓國공직선거법 제241조 (선거의 자유방해죄) 및 제244조 (선거사무관리관계자나 시설등에 대한 폭행·교란등 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56條(破壞選舉罪)
德國Strafgesetzbuch § 107c (Verletzung des Wahlgeheimnisses)
法國Code électoral L. 113(atteinte au secret du vote)
美國18 U.S.C. § 594(intimidation of voters)/ State election codes(多數州刑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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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8 條規定:「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