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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3542 號
要旨
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明定,又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茲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既於八十年八月二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則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八十年八月四日起發生效力,是以辦理選務事項,自八十年八月四日以後,應適用新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內容
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明定,又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茲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既於八十年八月二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則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八十年八月四日起發生效力,是以辦理選務事項,自八十年八月四日以後,應適用新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