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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秘台廳民一字第 12633 號
要旨
法院受理選舉罷免訴訟,應於 6 個月內審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9 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7 條)定有明文,惟該項規定並非強制規定,僅為訓示規定
全文內容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9 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7 條)雖規定,法院受理選舉罷免訴訟,應於 6 個月內審結,惟該項規定僅為訓示規定,並非強制規定。從而如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及時調得,或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合意停止訴訟者,當選無效事件之審限,應扣除該等調卷及當事人合意停止之期間,以利訴訟事件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