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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470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政治獻金法第 7 條所規定「主要成員」範圍認定之疑義

主旨

有關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主要成員」之範圍認定,是否包含由「主要成員」為外國法人組成之本國公司轉投資另一家本國公司之情形,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12 月 6 日台內民字第 0960189709 號函。

二、按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旨在限制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外國人民、法人、團體等之政治獻金,以避免渠等藉由政治獻金方式,間接操控或影響國內政治人物或團體,而危及國家安全,乃參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第 1 項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之 2 規定,限制政總、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上開對象之政治獻金(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立法理由參照)。

三、次按「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第 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關於實質上存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因控制與從屬公司之形成,基本上在於原分別獨立存在之公司間存有某種控制與從屬關係,而一公司對於他公司所行使之控制,主要表現在任免董事及經理人等之人事權或支配公司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上。從而,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之經營者,自應是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劉連煜著,現代公司法,第 500 頁,2007 年 2 月增訂 2 版)。查來函所示情形,本國公司(母公司)之主要成員為甲乙丙丁 4 人,而本國公司所轉投資成立之另一本國公司(子公司)主要成員仍為甲乙丙丁 4 人,則該母公司及子公司間是否存有控制及從屬關係,請參照上述說明及經濟部意見認定;至於母公司與子公司間若具控制及從屬關係,則於母公司被認定屬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稱「主要成員」時,與其存有控制及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是否包含在「主要成員」之範圍內,請依前述政治獻金法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認定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600470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關於政治獻金法第 7 條所規定「主要成員」範圍認定之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