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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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的規定,有幾點需要解釋: 1. 公辦政見發表會:根據這條法條的第1項,除了全國不分區和僑居國外國民的立法委員選舉之外,其他公職人員選舉的競選活動期間內,選舉委員會應該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當親自到場發表他們的政見。但是如果所有候選人都同意不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則可以免辦。至於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則可以視實際情況辦理或免辦。 2. 傳播媒體:根據第2項的規定,公辦政見發表會可以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來辦理。這意味著候選人可以透過電視等媒體,不一定要親自到場發表政見。 3. 發表政見時間和辦法:根據第3項的規定,每場公辦政見發表會中,每位候選人的發表政見時間原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7 版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期間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8 條條文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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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