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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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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2. 2.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
  3. 3.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的規定,有幾點需要解釋: 1. 公辦政見發表會:根據這條法條的第1項,除了全國不分區和僑居國外國民的立法委員選舉之外,其他公職人員選舉的競選活動期間內,選舉委員會應該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當親自到場發表他們的政見。但是如果所有候選人都同意不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則可以免辦。至於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則可以視實際情況辦理或免辦。 2. 傳播媒體:根據第2項的規定,公辦政見發表會可以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來辦理。這意味著候選人可以透過電視等媒體,不一定要親自到場發表政見。 3. 發表政見時間和辦法:根據第3項的規定,每場公辦政見發表會中,每位候選人的發表政見時間原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7 版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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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6 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