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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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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供登記之政黨從事競選宣傳或發表政見,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 2.經登記之政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申請程序、補助辦理場次、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8條,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供登記的政黨從事競選宣傳或發表政見。每次的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的電視台不得拒絕。舉辦的次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二項規定,經登記的政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的個人或團體,可以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可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有關申請程序、補助辦理場次、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根據這項法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負責確保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政黨能夠進行競選宣傳或政見發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辯論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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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8 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供登記之政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