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8 條
快速跳轉
- 1.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供登記之政黨從事競選宣傳或發表政見,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2.經登記之政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申請程序、補助辦理場次、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8條,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供登記的政黨從事競選宣傳或發表政見。每次的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的電視台不得拒絕。舉辦的次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二項規定,經登記的政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的個人或團體,可以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可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有關申請程序、補助辦理場次、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根據這項法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負責確保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政黨能夠進行競選宣傳或政見發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辯論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