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重點摘要刑法第153條規定,公然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煽惑他人犯罪或抗拒合法命令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Q · 在社群上叫別人去揍人、卻沒人真動手,算犯罪嗎?
算。刑法153條是抽象危險犯,講出來就成立
依刑法第153條,只要以文字、圖畫、演說或其他方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或抗拒合法命令,行為人即構成本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本罪是抽象危險犯,被煽惑者有沒有真的去犯罪、犯罪有沒有既遂,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實務上常見於 FB / Threads / PTT 公開貼文,鍵盤發言越激越接近這條紅線。
你在網路上留言「大家一起去砸他家」,就算沒人真的去砸,你已經可能踩到這條線。這條法律處罰的不是「犯罪」本身,而是「公開叫別人去犯罪或違法」的行為。關鍵字是「公然」:在你自己的 LINE 群組跟三五好友抱怨不算,但在公開的 FB、IG、PTT、Threads 貼文就是。更狠的是,被煽惑的人「有沒有真的去做」不影響你的罪責,你講出口、貼出去的那一刻,罪就成立了。很多人以為「我只是情緒發言,又沒人真的聽」可以脫身,法官不會這樣看。這條在言論自由和公共秩序之間劃出的那條線,比你想的低很多。
刑法第153條規範「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罪」,屬於抽象危險犯與妨害秩序罪章節的核心條文。行為人只要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在公開場合呼籲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無論被煽惑人是否實際付諸行動,均構成本罪。立法目的在於阻斷犯罪意念的公開擴散,劃定言論自由與公共秩序的界線。
要看語境和程度。單純情緒性發言「這種人該死」通常被認為是評論不是煽惑。但如果寫成「誰去揍他我出錢」「大家一起去堵他」,就跨線了。關鍵在有沒有「呼籲具體行動」的成分。FB 的「公開」貼文幾乎一定符合「公然」要件,「僅限朋友」則看朋友數量和開放程度,法官會個案判斷。
看你怎麼轉。單純轉貼加「供參考」通常不會,但加上「說得好」「就是該這樣」這類附和文字,或加上更激烈的評論,你就從傳播者變成共同煽惑人。實務上有判決認定轉貼者負刑責。引用他人激進言論作為新聞評論或學術討論,最好明確標註批判立場,不要讓讀者誤以為你在附和。
會。本條第二款「煽惑他人抗拒合法之命令」就是為這種情境設計。但前提是警方的封鎖命令是「合法」的,如果命令本身違法(例如無正當理由限制合法集會),則你的呼喊不構成本罪,反而是行使集會自由。現場錄影記錄警方下令的完整過程,是事後判斷命令合法性的關鍵證據。
刑法第153條規範的妨害秩序罪,公開呼籲他人犯罪或抗拒合法命令即構成,是抽象危險犯,不需要被煽惑人真的去做。最重2年有期徒刑或3萬元罰金。
不特定多數人能共見共聞的場合。實體公開場所、公開演講、FB/IG/Threads/PTT 等公開貼文都算;私訊和加密群組通常不算,但開放加入的公開群組可能被認定為公然。
立法者預設特定行為本身即具危險性,不需證明具體損害或危險即成立。煽惑罪屬此類,行為人公開發言時即成立,被煽惑者實際做什麼都不影響。
由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所發布之命令。警方依法解散集會的命令是合法命令,但若命令本身違法(如無正當理由限制合法集會),則煽惑他人抗拒不構成本罪。
1. 立刻截圖原始貼文含 URL、發布時間、觸及數 2. 用區塊鏈存證或郵局存證信函固定證據 3. 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告附上截圖 4. 若造成具體損害可同時主張民事賠償。
最重2年有期徒刑,但初犯通常易科罰金或緩起訴。減輕策略:刪文表達悔悟、主張言論為評論而非煽惑、爭執「公然」要件、若涉抗議則主張警方命令違法。
原始貼文截圖(含 URL、時間、觸及數)證明「公然」、發言內容文字證明「呼籲犯罪」、留言互動證明影響範圍。第三方存證或網頁存檔工具是關鍵。
三大主軸:(1)非公然(私訊、加密群組、特定對象)(2)是評論非煽惑(情緒發言而非具體呼籲行動)(3)命令本身違法(適用第二款抗辯)。
煽惑罪對「不特定多數人」、無需具體犯罪計畫、抽象危險犯;教唆犯對「特定個人」、需具體計畫、結果犯(須被教唆人著手實行)。
| 比較面向 |
|---|
| 煽惑罪 (刑153) vs 教唆犯 (刑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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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序文前段「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修正為「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序文前段「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修正為「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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