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153條規定,公然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煽惑他人犯罪或抗拒合法命令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Q · 在社群上叫別人去揍人、卻沒人真動手,算犯罪嗎?

依刑法第153條,只要以文字、圖畫、演說或其他方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或抗拒合法命令,行為人即構成本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本罪是抽象危險犯,被煽惑者有沒有真的去犯罪、犯罪有沒有既遂,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實務上常見於 FB / Threads / PTT 公開貼文,鍵盤發言越激越接近這條紅線。

白話解讀

你在網路上留言「大家一起去砸他家」,就算沒人真的去砸,你已經可能踩到這條線。這條法律處罰的不是「犯罪」本身,而是「公開叫別人去犯罪或違法」的行為。關鍵字是「公然」:在你自己的 LINE 群組跟三五好友抱怨不算,但在公開的 FB、IG、PTT、Threads 貼文就是。更狠的是,被煽惑的人「有沒有真的去做」不影響你的罪責,你講出口、貼出去的那一刻,罪就成立了。很多人以為「我只是情緒發言,又沒人真的聽」可以脫身,法官不會這樣看。這條在言論自由和公共秩序之間劃出的那條線,比你想的低很多。

法律定性

刑法第153條規範「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罪」,屬於抽象危險犯與妨害秩序罪章節的核心條文。行為人只要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在公開場合呼籲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無論被煽惑人是否實際付諸行動,均構成本罪。立法目的在於阻斷犯罪意念的公開擴散,劃定言論自由與公共秩序的界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自己的 FB 上罵人「該被打」算煽惑嗎?

要看語境和程度。單純情緒性發言「這種人該死」通常被認為是評論不是煽惑。但如果寫成「誰去揍他我出錢」「大家一起去堵他」,就跨線了。關鍵在有沒有「呼籲具體行動」的成分。FB 的「公開」貼文幾乎一定符合「公然」要件,「僅限朋友」則看朋友數量和開放程度,法官會個案判斷。

Q2轉貼別人的煽惑言論,我也有罪嗎?

看你怎麼轉。單純轉貼加「供參考」通常不會,但加上「說得好」「就是該這樣」這類附和文字,或加上更激烈的評論,你就從傳播者變成共同煽惑人。實務上有判決認定轉貼者負刑責。引用他人激進言論作為新聞評論或學術討論,最好明確標註批判立場,不要讓讀者誤以為你在附和。

Q3抗議現場呼喊口號要衝破封鎖線,會構成嗎?

會。本條第二款「煽惑他人抗拒合法之命令」就是為這種情境設計。但前提是警方的封鎖命令是「合法」的,如果命令本身違法(例如無正當理由限制合法集會),則你的呼喊不構成本罪,反而是行使集會自由。現場錄影記錄警方下令的完整過程,是事後判斷命令合法性的關鍵證據。

Q4煽惑他人犯罪罪是什麼?

刑法第153條規範的妨害秩序罪,公開呼籲他人犯罪或抗拒合法命令即構成,是抽象危險犯,不需要被煽惑人真的去做。最重2年有期徒刑或3萬元罰金。

Q5什麼叫『公然』?

不特定多數人能共見共聞的場合。實體公開場所、公開演講、FB/IG/Threads/PTT 等公開貼文都算;私訊和加密群組通常不算,但開放加入的公開群組可能被認定為公然。

Q6什麼叫『抽象危險犯』?

立法者預設特定行為本身即具危險性,不需證明具體損害或危險即成立。煽惑罪屬此類,行為人公開發言時即成立,被煽惑者實際做什麼都不影響。

Q7什麼叫『合法命令』?

由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所發布之命令。警方依法解散集會的命令是合法命令,但若命令本身違法(如無正當理由限制合法集會),則煽惑他人抗拒不構成本罪。

Q8煽惑罪怎麼提告?

1. 立刻截圖原始貼文含 URL、發布時間、觸及數 2. 用區塊鏈存證或郵局存證信函固定證據 3. 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告附上截圖 4. 若造成具體損害可同時主張民事賠償。

Q9煽惑罪會被關嗎?怎麼避免?

最重2年有期徒刑,但初犯通常易科罰金或緩起訴。減輕策略:刪文表達悔悟、主張言論為評論而非煽惑、爭執「公然」要件、若涉抗議則主張警方命令違法。

Q10怎麼證明對方有煽惑行為?

原始貼文截圖(含 URL、時間、觸及數)證明「公然」、發言內容文字證明「呼籲犯罪」、留言互動證明影響範圍。第三方存證或網頁存檔工具是關鍵。

Q11煽惑罪有什麼抗辯路線?

三大主軸:(1)非公然(私訊、加密群組、特定對象)(2)是評論非煽惑(情緒發言而非具體呼籲行動)(3)命令本身違法(適用第二款抗辯)。

Q12煽惑罪 vs 教唆犯(刑29)差在哪?

煽惑罪對「不特定多數人」、無需具體犯罪計畫、抽象危險犯;教唆犯對「特定個人」、需具體計畫、結果犯(須被教唆人著手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ows
煽惑罪 (刑153) vs 教唆犯 (刑29)[ { "key": "對象", "left": "不特定多數人", "right": "特定個人或群體" }, { "key": "犯罪計畫", "left": "不需具體計畫", "right": "需具體犯罪計畫" }, { "key": "結果", "left": "抽象危險犯,不問結果", "right": "結果犯,須被教唆人著手實行" }, { "key": "刑度", "left": "2年以下、3萬元以下", "right": "依所教唆之罪論處"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106条(騒乱罪、首魁・指揮・煽動を含む)
🇰🇷 韓國형법 제115조(소요죄)+ 형법 제31조 제2항(실패한 교사)
🇨🇳 中國刑法第278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第103條第2項(煽動分裂國家罪)
🇩🇪 德國§ 111 StGB Öffentliche Aufforderung zu Straftaten
🇫🇷 法國Article 23 et 24 de la loi du 29 juillet 1881 sur la liberté de la presse(provocation publique aux crimes et délits)
🇺🇸 美國18 U.S.C. § 2101 (Anti-Riot Act) + Brandenburg v. Ohio, 395 U.S. 444 (1969)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t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