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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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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ngwei0216
2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本罪只需行為人加入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時,犯罪即已成立,不必其後是否參與犯罪活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