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2 條(妨害合法集會罪)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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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152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保護一切合法會議。
Q · 開會被人用暴力或假消息搞砸,可以告刑事嗎?
依刑法第152條,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合法集會」不限於依集會遊行法舉行的街頭活動,凡依法可以舉行的會議(股東會、社區管委會、工會大會、宗教信徒大會等)均屬之;「詐術」也不限於當面欺騙,散布假取消通知、偽造解散公告皆可成立。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悉後即可偵辦。
白話解讀
你參加過的每一場合法集會,背後都有這條在保護它。工會開會、股東會、社區管委會會議、學生社團活動、甚至廟宇信徒大會,只要是合法的集會,任何人用暴力、恐嚇或詐術阻止它或擾亂它,就是犯罪。重點在「合法」兩個字:集會本身必須是合法的,這條才保護它。但「合法」的門檻比你想的寬,不限於集會遊行法底下的街頭活動,任何依法可以舉行的會議都算。更有趣的是「詐術」這個要件:你不用動手動腳,只要用欺騙的方法讓會議開不成(例如謊稱會議取消、偽造解散通知),一樣成立。這條是少數同時涵蓋暴力和詐欺手段的妨害秩序罪。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52條為妨害秩序章下「妨害合法集會罪」之規定,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集會即成立,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保護的法益是集會自由(憲法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的具體刑事保障),客體為一切依法可舉行的合法集會,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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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152條是什麼?▾
保護合法集會不受暴力或詐術破壞的刑事規定,最重關二年。
Q2什麼算「合法集會」?▾
依法可舉行的會議皆是,含股東會、管委會、工會大會、信徒大會。
Q3妨害集會罪要告訴乃論嗎?▾
不是。本罪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可偵辦。
Q4詐術阻止會議怎麼算?▾
散布假取消通知、偽造解散公告讓人不到場,都可能成立。
Q5鬧場開會算擾亂嗎?▾
要看是否讓會議客觀上無法進行,單純激烈發言不算。
Q6妨害集會與強制罪差在哪?▾
152條限合法集會場合且含詐術,304條範圍廣但需證明妨害權利行使。
Q7被告152條會留前科嗎?▾
經判決有罪即留前科,最重二年有期徒刑可宣告緩刑。
Q8怎麼證明對方擾亂會議?▾
錄影、會議紀錄、簽到表、報警單據是四大關鍵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52 | art_304 | vsl_5 |
|---|---|---|---|
| 保護客體 | 合法集會的開會權 | 個人權利行使 | 集會遊行法登記之集會 |
| 行為態樣 | 強暴、脅迫、詐術三者皆可 | 強暴、脅迫(不含詐術) | 妨害(行政處罰為主) |
| 法定刑 | 2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行政罰鍰 |
| 告訴形式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行政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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