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0 條
- 1.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2.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60 條規範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國徽、國旗者,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Q · 在台灣燒國旗會被關嗎?
依刑法第 160 條第一項,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主觀「意圖侮辱中華民國」、客觀「公然」(不特定人得共見)、客觀「損壞、除去或污辱」動作。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已確認本條合憲,台灣不適用美國式「燒國旗等於言論自由」論述。
白話解讀
把國旗拿來當抹布、在抗議現場燒國旗、在鏡頭前撕國徽,這些行為在某些國家是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在台灣則是刑法第 160 條的犯罪。但這條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關鍵字:「意圖侮辱中華民國」。沒有這個意圖,再怎麼損壞國旗都不是這條罪。你家的舊國旗破掉丟垃圾桶?沒事。小孩在國旗上塗鴉玩耍?沒事。藝術家把國旗縫成裝置藝術表達對土地的愛?重點不在動作,在內心的意圖。這讓這條罪變成台灣少數「看主觀心態」的犯罪之一,檢察官必須證明你「就是想侮辱國家」才能起訴。反過來說,這條也是台灣言論自由的一條內建紅線:大法官在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中明確表示這條合憲,言論自由不包含對國家象徵的侮辱行為。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60 條為國家象徵保護罪,包含兩項處罰:第一項禁止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國徽國旗,第二項禁止意圖侮辱孫中山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本條以主觀「意圖侮辱」要件為門檻,在言論自由與國家象徵保護之間劃出明確界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燒國旗在台灣會被關嗎?▾
可能會。需符合意圖侮辱中華民國+公然+損壞動作三要件,最重關一年。
Q2刑法 160 條怎樣才算「公然」?▾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包含網路直播、街頭抗議現場。
Q3刑法 160 條的「意圖侮辱」怎麼證明?▾
從行為人言論、政治立場、創作脈絡綜合判斷,檢察官必須積極舉證主觀意圖。
Q4藝術創作把國旗撕了會違法嗎?▾
視「主觀意圖」而定,純藝術表達或時政批判通常不構成本罪。
Q5刑法 160 條第二項保護誰的遺像?▾
孫中山先生(國父)遺像,是唯一受刑法明文保護的歷史人物像。
Q6本條跟侮辱外國國旗罪差在哪?▾
本條保護中華民國象徵,刑法 118 條保護外國國旗國章,後者須經外國政府請求才追訴。
Q7丟掉破舊國旗會違法嗎?▾
不會。沒有「意圖侮辱中華民國」的主觀要件,單純丟棄不構成本罪。
Q8刑法 160 條追訴時效多久?▾
5 年。依刑法 80 條,本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 5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clause | comparable_clause_309 | comparable_clause_116 | comparable_clause_118 |
|---|---|---|---|---|
| 保護法益 | 國家象徵(國徽、國旗、國父遺像) | 個人名譽 | 邦交友好 | 外國國家尊嚴 |
| 客觀構成要件 | 公然 + 損壞/除去/污辱 + 標的物 | 公然 + 侮辱(言詞/動作)+ 特定個人 | 對友邦元首或代表為犯罪行為 | 公然損壞/除去/污辱外國國旗、國章 |
| 主觀要件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明文要求) | 侮辱故意(不要求政治意圖) | 犯罪故意 | 意圖侮辱外國 |
| 最重刑度 | 1 年有期徒刑 + 9000 元罰金 | 拘役或 9000 元罰金(公然侮辱) | 依其犯罪行為加重二分之一 | 1 年有期徒刑 + 9000 元罰金 |
| 追訴條件 | 非告訴乃論(公訴) | 告訴乃論 | 公訴 | 請求乃論(須外國政府請求)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