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0 條
- 1.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2.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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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60 條規範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國徽、國旗者,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Q · 在台灣燒國旗會被關嗎?
依刑法第 160 條第一項,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主觀「意圖侮辱中華民國」、客觀「公然」(不特定人得共見)、客觀「損壞、除去或污辱」動作。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已確認本條合憲,台灣不適用美國式「燒國旗等於言論自由」論述。
白話解讀
把國旗拿來當抹布、在抗議現場燒國旗、在鏡頭前撕國徽,這些行為在某些國家是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在台灣則是刑法第 160 條的犯罪。但這條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關鍵字:「意圖侮辱中華民國」。沒有這個意圖,再怎麼損壞國旗都不是這條罪。你家的舊國旗破掉丟垃圾桶?沒事。小孩在國旗上塗鴉玩耍?沒事。藝術家把國旗縫成裝置藝術表達對土地的愛?重點不在動作,在內心的意圖。這讓這條罪變成台灣少數「看主觀心態」的犯罪之一,檢察官必須證明你「就是想侮辱國家」才能起訴。反過來說,這條也是台灣言論自由的一條內建紅線:大法官在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中明確表示這條合憲,言論自由不包含對國家象徵的侮辱行為。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60 條為國家象徵保護罪,包含兩項處罰:第一項禁止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國徽國旗,第二項禁止意圖侮辱孫中山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本條以主觀「意圖侮辱」要件為門檻,在言論自由與國家象徵保護之間劃出明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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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網路上 PS 合成國旗被撕裂的圖片算不算?▾
關鍵還是「意圖侮辱中華民國」加「公然」。如果只是把圖片存在自己電腦當梗圖,不是公然。但如果發到臉書、推特等公開平台配上侮辱性文字,公然加意圖兩個要件就成立。至於「PS 圖片」算不算「損壞、除去、污辱」,實務上有爭議,傾向認為數位合成可能不構成實體的「損壞」,但可能構成「污辱」。內行人提示:這條的司法案件極少,檢察官通常會評估社會影響再決定是否起訴。
Q2大法官不是有說言論自由保障很寬嗎?這條怎麼還活著?▾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專門討論過這條,結論是合憲。大法官認為國旗、國徽象徵的是國家認同,保護國家象徵是「重要公共利益」,這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符合比例原則。所以在台灣,國旗議題不適用美國式「燒國旗等於言論自由」的論述。內行人提示:如果想挑戰這條,唯一的路是再度聲請憲法法庭,但勝算極低,因為大法官才剛判過。
Q3燒國旗在台灣會被關嗎?▾
可能會。意圖侮辱中華民國加公然加損壞動作三要件齊全就成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光是丟垃圾或意外破損不會構成。
Q4刑法 160 條是什麼?▾
國家象徵保護罪。處罰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國徽、國旗者;第二項延伸到國父遺像。
Q5什麼叫「意圖侮辱中華民國」?▾
行為人主觀上有貶損國家尊嚴的內心動機,為本罪特殊主觀要件。檢察官必須積極證明此意圖,從行為人言論、政治立場、創作脈絡綜合判斷。
Q6「公然」要件怎麼認定?▾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實體場合如抗議現場、街頭活動,網路場合如臉書直播、推特公開貼文均屬之。
Q7被告刑法 160 條怎麼辦?▾
1. 沉著應對偵訊不承認主觀侮辱意圖 2. 收集證明無侮辱意圖的證據(創作脈絡/教學目的)3. 凍結相關公開言論 4. 委任律師爭取不起訴
Q8藝術創作怎麼證明沒有侮辱意圖?▾
保留創作說明文件、策展論述、媒體訪問脈絡、長期作品集等,證明是政治批判或藝術表達而非單純侮辱。實務上多在偵查階段獲不起訴。
Q9新聞工作者討論國旗議題怎麼自保?▾
在節目上公開強調「我現在是在談論這個法律議題,不是在侮辱國家」,此句本身即為主觀意圖的免責聲明,會在日後審查中發揮作用。
Q10如何檢舉他人涉嫌違反刑法 160 條?▾
本罪是公訴罪由檢察官主動偵辦,個人不能作為被害人提告。但目擊行為可帶影片、時間地點到警局提出告發。
Q11刑法 160 vs 刑法 309 公然侮辱差在哪?▾
160 條保護「國家」抽象法益,被害人是國家、公訴;309 條保護「個人」名譽法益,被害人是特定個人、告訴乃論。要件結構相似但保護對象天差地遠。
Q12刑法 160 vs 刑法 118 侮辱外國國旗差在哪?▾
160 條保護中華民國國家象徵、公訴;118 條保護外國國旗國章、請求乃論(須外國政府請求才能追訴)。台灣對自家象徵保護門檻更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clause | comparable_clause_309 | comparable_clause_116 | comparable_clause_118 |
|---|---|---|---|---|
| 保護法益 | 國家象徵(國徽、國旗、國父遺像) | 個人名譽 | 邦交友好 | 外國國家尊嚴 |
| 客觀構成要件 | 公然 + 損壞/除去/污辱 + 標的物 | 公然 + 侮辱(言詞/動作)+ 特定個人 | 對友邦元首或代表為犯罪行為 | 公然損壞/除去/污辱外國國旗、國章 |
| 主觀要件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明文要求) | 侮辱故意(不要求政治意圖) | 犯罪故意 | 意圖侮辱外國 |
| 最重刑度 | 1 年有期徒刑 + 9000 元罰金 | 拘役或 9000 元罰金(公然侮辱) | 依其犯罪行為加重二分之一 | 1 年有期徒刑 + 9000 元罰金 |
| 追訴條件 | 非告訴乃論(公訴) | 告訴乃論 | 公訴 | 請求乃論(須外國政府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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