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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61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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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61 條規範脫逃罪:依法被逮捕拘禁者脫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型最高七年,聚眾首謀五年以上。

Q · 原案還沒判,我跑了會構成脫逃罪嗎?

會。脫逃罪不問原案有罪無罪,跑了就成立

依刑法第 161 條,只要你是「依法逮捕、拘禁」狀態下脫逃就構成脫逃罪,與原案件後續判決有罪或無罪完全無關。實務常見悲劇是被告堅信自己冤枉所以跑了,原案最後判無罪釋放,但脫逃罪照樣論罪。民國 114 年 5 月新法刑度從一年以下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於再賭一次的代價直接翻三倍。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 114 年 5 月 13 日剛經歷一次重大修正,刑度直接從「一年以下」翻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要修?因為過去的刑度太輕,嚇不了人,脫逃案件層出不窮。立法院參考日本刑法第 97 條的立法例把門檻拉高。這條罪的對象是「依法被逮捕、拘禁的人」,包含現行犯、被羈押的被告、受刑人、被管收的人,甚至在警局製作筆錄中途脫逃的嫌疑人都算。重點是:只要你已經進入國家的合法拘束狀態,擅自離開就是犯罪,跟你有沒有罪、案子會不會判無罪沒關係。很多人以為「我根本沒犯前面那個案子為什麼要被關」然後跑了,結果原案無罪但多了一條脫逃罪。更嚴重的是加重型態:破壞門鎖械具或對管理人員施暴脫逃,直接一到七年;聚眾脫逃當首謀,起跳就五年以上。這條規定設計了層層遞進的刑度階梯,脫逃這件事在台灣法律體系裡被當成嚴重威脅國家司法權威的行為。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61 條為脫逃罪基本規定,處罰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離合法拘束狀態的行為。本條設計四階遞進刑度:基本型三年以下、損壞械具或強暴脅迫加重型一至七年、聚眾首謀型五年以上、聚眾在場助勢型三至十年。民國 114 年 5 月修法將全部刑度提高,參考日本刑法第 97 條立法例強化嚇阻效果。本罪保護法益為國家司法權威與拘束秩序,不問被害個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114 年 5 月的修法到底改了什麼?舊案會不會重判?

主要修正第一項基本型從一年以下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加重型從五年以下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114 年 5 月 13 日公布施行。依刑法第 2 條從舊從輕原則,修法日前發生的脫逃行為適用舊法較輕刑度,修法日後新案才適用新法。若案件橫跨修法日(脫逃後一直在逃),實務認為「行為時」是脫逃開始時點適用舊法,但檢察官量刑會納入整體情節。

Q2被羈押的被告在審判中自行走出法庭算不算脫逃?

算。只要你處於依法拘禁狀態,走出法庭脫離法警掌握就是脫逃。即使你只是想去上廁所但沒經法警同意自行離開,理論上符合脫逃構成要件,實務可能考量情節從寬認定脫逃故意。內行人提示:在法庭上任何行動都要先告知法警,連站起來伸展都要舉手說明,這是保護自己不被誤解成脫逃企圖。

Q3如果是警察違法拘留我,我跑掉還算脫逃嗎?

關鍵字是「依法」。本條處罰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若拘束本身違法(無令狀、無現行犯情狀、超過 24 小時未移送),嚴格來說不是依法拘禁,脫逃罪可能不成立。但這個判斷極危險,實務上就算拘束有瑕疵當事人若脫逃仍經常被起訴,因警察會主張當時認為合法。內行人提示:遇到認為違法的拘束,正確作法是當場明確抗議並要求聯絡律師,絕對不要用跑的去證明拘束違法。

Q4脫逃罪是什麼?

刑法第 161 條規範依法被逮捕拘禁之人脫離合法拘束狀態的處罰,含基本型與三種加重型四階刑度,民國 114 年 5 月修法後刑度全面提高。

Q5民國 114 年脫逃罪修法改了什麼?

基本型從一年以下提高到三年以下、加重型從五年以下變成一至七年,立法院參考日本刑法第 97 條立法例。從舊從輕原則下,修法日前案件適用舊法。

Q6「依法逮捕、拘禁」涵蓋哪些情況?

現行犯逮捕、羈押被告、執行受刑人、行政管收、警局製作筆錄、自主報到後拘禁、外役監受刑人,都屬於本條保護範圍。

Q7聚眾脫逃和一般脫逃差在哪?

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時,在場助勢者三至十年、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這個刑度連竊盜傷害都追不上。

Q8被冤枉的人可以脫逃嗎?

不能。脫逃罪成立完全不看原案有罪無罪,只看是否依法拘束。即使最後原案判無罪釋放,脫逃罪依然要審判,等於多坐三年。正確路徑是請律師走撤銷羈押、抗告、再審。

Q9脫逃後想自首怎麼做?

越早越好,最好 24 小時內由律師陪同投案。依刑法第 62 條自首可減輕其刑,在新法三年以下刑度下,主動回頭往往是唯一爭取緩刑的機會。

Q10在警局製作筆錄時走出大門算脫逃嗎?

算。只要你已進入合法拘束狀態(含警局留置中),趁員警接電話或其他不注意時離開,就是脫逃既遂。即使只走出幾公尺被追回也是。

Q11律師會怎麼為脫逃案件辯護?

三條主線:1. 主張拘束本身違法(極難);2. 主張未脫離拘束狀態爭取未遂;3. 主張自首減刑加上具體生活情狀爭取緩刑。

Q12脫逃罪 vs 縱放人犯罪差在哪?

脫逃罪(161 條)處罰自己跑,縱放罪(162 條)處罰幫別人跑、公務員縱放罪(163 條)處罰押送員放走被告。三條是獨立的罪,可能同時成立競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legal_basispenaltyelements
基本型脫逃刑法 161 I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被逮捕拘禁者脫逃
強暴脅迫加重型刑法 161 II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械具或對人施強暴脅迫脫逃
聚眾在場助勢刑法 161 III 前段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時在場助勢
聚眾首謀及實施刑法 161 III 後段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眾首謀或下手實施強暴脅迫

legal_basis

基本型脫逃
刑法 161 I
強暴脅迫加重型
刑法 161 II
聚眾在場助勢
刑法 161 III 前段
聚眾首謀及實施
刑法 161 III 後段

penalty

基本型脫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暴脅迫加重型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在場助勢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首謀及實施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lements

基本型脫逃
依法被逮捕拘禁者脫逃
強暴脅迫加重型
損壞械具或對人施強暴脅迫脫逃
聚眾在場助勢
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時在場助勢
聚眾首謀及實施
聚眾首謀或下手實施強暴脅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97 条(単純逃走罪 — 三年以下の懲役、台灣 114 年修法直接參照本條)
韓國형법 제145조(도주죄 — 1년 이하 징역)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16 條(脫逃罪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德國StGB § 120(Gefangenenbefreiung — 主要處罰協助脫逃者;德國法基於自由為人之天性,原則不處罰自身脫逃)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34-27(évasion — 三年監禁;含強暴脅迫加重至七年)
美國18 U.S.C. § 751(Escape from federal custody — 最高五年聯邦監禁)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140513 修正)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本條規定。   二、原條文就脫逃罪所定之處罰刑度過低,針對屢屢發生之脫逃行為,無法產生有效之嚇阻。為使脫逃行為接受適當之刑事處罰,爰參酌日本刑法第九十七條之立法例,就第一項所定之一般脫逃罪,提高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配合第一項刑度之修正,爰就第二項加重脫逃罪之刑責,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脅迫名詞
  • 在場助勢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231031 制定)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140513 修正)

一、修正本條規定。   二、原條文就脫逃罪所定之處罰刑度過低,針對屢屢發生之脫逃行為,無法產生有效之嚇阻。為使脫逃行為接受適當之刑事處罰,爰參酌日本刑法第九十七條之立法例,就第一項所定之一般脫逃罪,提高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配合第一項刑度之修正,爰就第二項加重脫逃罪之刑責,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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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