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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令刑(五)字第 39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查感化教育之執行,係依據刑法第八十六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其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乃屬強制性質,則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犯,在感化教育期間,為依法拘禁之人,殆無疑義。而核准少年犯放假省親,執行感化教育機關,在法律上原無此項權限,是以該少年犯逾假不歸,非出於不可抗力而具有逃亡之意思,即非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

全文內容

查感化教育之執行,係依據刑法第八十六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其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乃屬強制性質,則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犯,在感化教育期間,為依法拘禁之人,殆無疑義。而核准少年犯放假省親,執行感化教育機關,在法律上原無此項權限,是以該少年犯逾假不歸,非出於不可抗力而具有逃亡之意思,即非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令刑(五)字第 39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查感化教育之執行,係依據刑法第八十六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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