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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令刑(五)字第 3999 號
要旨
查感化教育之執行,係依據刑法第八十六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其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乃屬強制性質,則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犯,在感化教育期間,為依法拘禁之人,殆無疑義。而核准少年犯放假省親,執行感化教育機關,在法律上原無此項權限,是以該少年犯逾假不歸,非出於不可抗力而具有逃亡之意思,即非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
全文內容
查感化教育之執行,係依據刑法第八十六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其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乃屬強制性質,則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犯,在感化教育期間,為依法拘禁之人,殆無疑義。而核准少年犯放假省親,執行感化教育機關,在法律上原無此項權限,是以該少年犯逾假不歸,非出於不可抗力而具有逃亡之意思,即非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