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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刑字第 038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受刑人或受處分人在執行中脫逃時,除應將脫逃罪部分移送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外,並應另行函告原指揮執行之檢察處或少年法庭。以便從速就前案尚未執行部分,辦理通緝或協尋。受刑人或受處分人在執行中脫逃時未滿十八歲者,應移送該管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但脫逃時已滿十八歲,或少年法庭調查中已滿十八歲者,應依本函意旨,將其脫逃罪部分移送檢察官偵辦,無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刑字第 038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5 月 11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或受處分人在執行中脫逃時,除應將脫逃罪部分移送地方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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