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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8)台函監字第 0180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8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受刑人保外醫治逾期不歸,仍與脫逃罪之要件不合,不構成脫逃定義

主旨

受刑人保外醫治逾期不歸,仍與脫逃罪之要件不合,自不構成脫逃,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年 2 月 17 日中監衛字第 1051 號函。

二、查刑法第 161 條之脫逃罪,係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不法脫離其公之拘禁力為其構成要件。本案之受刑人陳○○,奉准保外就醫,已因法令允許而脫離公之拘禁力,即令逾期不歸,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既無類似同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仍與脫逃之要件不合,自不構成脫逃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8)台函監字第 0180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8 年 02 月 27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保外醫治逾期不歸,仍與脫逃罪之要件不合,不構成脫逃定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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