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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令刑(二)字第 55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查刑法之脫逃罪,在本質上係屬破壞公之拘禁力之犯罪,依刑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苟係被「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有脫逃之行為,即與構成犯罪之要件相當。違警罰法雖為行政法而非刑法,但依該法之規定而為逮捕或拘禁之人犯而有脫逃者,仍不失為破壞公之拘禁力。故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係依法定程序處理之違警犯,若有脫逃之情事,即係依法逮捕拘禁而脫逃,得依刑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處罰。

全文內容

查刑法之脫逃罪,在本質上係屬破壞公之拘禁力之犯罪,依刑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苟係被「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有脫逃之行為,即與構成犯罪之要件相當。違警罰法雖為行政法而非刑法,但依該法之規定而為逮捕或拘禁之人犯而有脫逃者,仍不失為破壞公之拘禁力。故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係依法定程序處理之違警犯,若有脫逃之情事,即係依法逮捕拘禁而脫逃,得依刑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處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令刑(二)字第 55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09 月 18 日發布,要旨:查刑法之脫逃罪,在本質上係屬破壞公之拘禁力之犯罪,依刑法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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