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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令刑(二)字第 5547 號
要旨
查刑法之脫逃罪,在本質上係屬破壞公之拘禁力之犯罪,依刑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苟係被「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有脫逃之行為,即與構成犯罪之要件相當。違警罰法雖為行政法而非刑法,但依該法之規定而為逮捕或拘禁之人犯而有脫逃者,仍不失為破壞公之拘禁力。故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係依法定程序處理之違警犯,若有脫逃之情事,即係依法逮捕拘禁而脫逃,得依刑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處罰。
全文內容
查刑法之脫逃罪,在本質上係屬破壞公之拘禁力之犯罪,依刑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苟係被「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有脫逃之行為,即與構成犯罪之要件相當。違警罰法雖為行政法而非刑法,但依該法之規定而為逮捕或拘禁之人犯而有脫逃者,仍不失為破壞公之拘禁力。故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係依法定程序處理之違警犯,若有脫逃之情事,即係依法逮捕拘禁而脫逃,得依刑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