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31 條於民國 94 年配合連續犯制度廢除一併刪除,現行重複犯強盜改採一罪一罰加數罪併罰。
Q · 刑法第 331 條還有效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1 條(原常業強盜罪)於民國 94 年(西元 2005 年)2 月 2 日修正公布、同年 7 月 1 日施行時刪除。立法者配合第 56 條連續犯制度整體廢除,常業犯規定失去存在基礎而被一併掃除。現行對重複犯強盜的處理改採一罪一罰,每次強盜行為依第 328 條或第 330 條獨立論罪,再依第 51 條數罪併罰合併執行。
白話解讀
如果你在某份法律文件、判決書、或老教科書裡看到「刑法第331條」,先別急著查條文全文,因為這條已經在民國94年被徹底刪除了。它原本處罰的是「以強盜為業」的慣犯,也就是把反覆犯強盜當作常態的人。但94年刑法大修時,立法者把「連續犯」(第56條)這整個制度廢除,改採「一罪一罰」原則:你犯幾次強盜就成立幾個強盜罪,分別量刑再依數罪併罰合併執行。常業犯的概念失去邏輯立足點,第331條就跟著被掃進歷史。今天在實務上引用這條是完全沒有效力的,但它會出現在94年以前的判決、舊版教材、甚至偶爾被不夠謹慎的律師或法官引註到。知道它已經死了,是你判斷手上資料是否過時的第一道警鈴。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1 條原為常業強盜罪規定,處罰以強盜為業之慣犯。民國 94 年配合連續犯制度(第 56 條)整體廢除而刪除,現屬已失效條文,舊版判決或教材引用時應警覺其過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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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331 條為什麼顯示刪除?▾
民國 94 年刑法大修時,立法者把連續犯(第 56 條)這整個制度廢除,改採「一罪一罰」。常業犯是基於「反覆犯同類罪」的整體加重邏輯,跟連續犯是同一套思維,連續犯既然被廢,第 331 條這種常業強盜的規定也失去存在基礎,就一併掃掉。94 年這次修正是台灣刑法的分水嶺,看到任何老判決引用連續犯、常業犯、牽連犯的量刑邏輯,都要警覺那是舊制度下的產物。
Q2現在重複犯強盜還會被加重嗎?▾
會,但邏輯完全改了。94 年前走「常業犯」一條路,整體用第 331 條論罪加重。現在是「一罪一罰」加「數罪併罰」:你犯三次強盜就是三個第 328 條(或第 330 條)的強盜罪,每一個分別量刑,最後依第 51 條定應執行刑。累加下來經常比舊制的常業犯還重。新制下累犯規定(第 47 條)依然存在,第二次故意犯罪可加重二分之一,這才是現行加重的主要工具。
Q3舊判決引用第 331 條還有效嗎?▾
判決本身在當時是有效裁判,效力不因條文後來刪除而推翻。但新案件不能援用此條,研究或書狀引用時必須警覺其時點性,且建立在常業犯論罪邏輯上的法律見解,今天已不能照抄到新案。實務上看到對方書狀還引用此條,是直接動搖對方資料品質信任感的攻擊點。
Q4刑法第 331 條是什麼?▾
原為常業強盜罪規定,處罰以強盜為業的慣犯,民國 94 年配合連續犯廢除刪除
Q5為什麼刑法 331 條被刪除?▾
94 年連續犯制度整體廢除,常業犯邏輯失去基礎,立法者一併掃除
Q6常業犯是什麼意思?▾
以反覆實行同類犯罪為其常態,舊刑法以此為整體加重事由
Q7連續犯廢除是哪一年?▾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同年 7 月 1 日施行,連同常業犯、牽連犯三制一併廢除
Q8現在重複犯強盜怎麼處罰?▾
每次強盜獨立成罪,依第 328 或 330 條分別量刑後,依第 51 條數罪併罰合併執行
Q9新制下三次強盜會判多久?▾
依具體案情,最高合併執行可達 30 年(無期徒刑與死刑除外),通常重於舊常業犯加重
Q10怎麼查條文是否還有效?▾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單條頁,看是否標示「(刪除)」及修正公布日期
Q11對方書狀引用已刪除條文如何反駁?▾
在答辯狀直接指出條文已刪除及刪除日期,動搖對方資料品質與整份書狀可信度
Q12舊制常業犯 vs 新制數罪併罰哪個重?▾
新制累加經常更重,三次強盜累加可遠超舊常業犯加重後刑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name | logic | penalty | use_case |
|---|---|---|---|
| 舊制(94 年前,第 331 條常業犯) | 重複犯強盜以「一個整體」論罪,整體加重 |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91 年修正後) | 認定為「常業」需證明反覆性與經濟依賴性 |
| 新制(94 年後,廢除常業犯) | 每次強盜獨立論罪,依第 51 條合併執行 | 每件依第 328 或 330 條論刑,數罪併罰 | 不需證明「常業」狀態,犯幾次成立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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