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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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31 條於民國 94 年配合連續犯制度廢除一併刪除,現行重複犯強盜改採一罪一罰加數罪併罰。
Q · 刑法第 331 條還有效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1 條(原常業強盜罪)於民國 94 年(西元 2005 年)2 月 2 日修正公布、同年 7 月 1 日施行時刪除。立法者配合第 56 條連續犯制度整體廢除,常業犯規定失去存在基礎而被一併掃除。現行對重複犯強盜的處理改採一罪一罰,每次強盜行為依第 328 條或第 330 條獨立論罪,再依第 51 條數罪併罰合併執行。
白話解讀
如果你在某份法律文件、判決書、或老教科書裡看到「刑法第331條」,先別急著查條文全文,因為這條已經在民國94年被徹底刪除了。它原本處罰的是「以強盜為業」的慣犯,也就是把反覆犯強盜當作常態的人。但94年刑法大修時,立法者把「連續犯」(第56條)這整個制度廢除,改採「一罪一罰」原則:你犯幾次強盜就成立幾個強盜罪,分別量刑再依數罪併罰合併執行。常業犯的概念失去邏輯立足點,第331條就跟著被掃進歷史。今天在實務上引用這條是完全沒有效力的,但它會出現在94年以前的判決、舊版教材、甚至偶爾被不夠謹慎的律師或法官引註到。知道它已經死了,是你判斷手上資料是否過時的第一道警鈴。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1 條原為常業強盜罪規定,處罰以強盜為業之慣犯。民國 94 年配合連續犯制度(第 56 條)整體廢除而刪除,現屬已失效條文,舊版判決或教材引用時應警覺其過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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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331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4 年連續犯制度廢除,常業犯邏輯失去基礎,一併刪除
Q2刪除後重複犯強盜怎麼處理?▾
一罪一罰,每次強盜各論一罪,依第 51 條數罪併罰合併執行
Q3刑法第 331 條什麼時候開始無效?▾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同年 7 月 1 日施行
Q4舊判決引用第 331 條還有效嗎?▾
判決本身在當時有效,但條文依據已不存在,新案件不能援用
Q5現在累犯加重靠什麼條文?▾
第 47 條累犯規定,第二次故意犯罪加重二分之一
Q6連續犯廢除是什麼意思?▾
舊制把多次同類犯罪當一罪處理,新制改為每次單獨論罪
Q7新制處罰會比舊制重嗎?▾
通常更重,數罪併罰累加經常超過舊常業犯加重後刑期
Q8對方書狀引用第 331 條怎麼反駁?▾
直接指出條文已刪除,動搖對方資料品質與書狀可信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name | logic | penalty | use_case |
|---|---|---|---|
| 舊制(94 年前,第 331 條常業犯) | 重複犯強盜以「一個整體」論罪,整體加重 |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91 年修正後) | 認定為「常業」需證明反覆性與經濟依賴性 |
| 新制(94 年後,廢除常業犯) | 每次強盜獨立論罪,依第 51 條合併執行 | 每件依第 328 或 330 條論刑,數罪併罰 | 不需證明「常業」狀態,犯幾次成立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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