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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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00a01422
10 months ago
🌟學說認為本條不包括準強盜罪,且若在竊盜加重,在強盜又構成加重事由,將會重複處罰。
🌟實務:包括準強盜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robbery while armed with a deadly weapon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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