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
- 1.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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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30 條規範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具夜間侵入、攜帶凶器或結夥三人以上等情形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Q · 什麼情況的強盜會變成「加重強盜」?刑度差多少?
依刑法第 330 條,犯強盜罪而具備第 321 條第 1 項六款加重事由之一(夜間侵入住宅、毀越門扇牆垣、攜帶凶器、結夥三人以上、災害之際、運輸工具內),刑度從普通強盜的五年以上跳升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起跳意味著緩刑、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全部不可能,未遂犯也明文處罰。
白話解讀
強盜已經夠恐怖了,但有一種強盜讓法律特別不能忍:趁半夜闖進你家的、三個人以上一起來的、帶刀帶槍的、破壞門鎖的、假冒身分混進來的。這些就是 321 條列出的加重情節,原本是用來加重竊盜的。330 條做了一件很直覺的事:把這些情節嫁接到強盜罪上,直接把刑度底線拉到七年起跳,沒有上限封頂(最高可到十五年)。七年是什麼概念?不能緩刑。緩刑的天花板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起跳代表法官連「給你一個機會」的空間都沒有。而且未遂也罰。你帶著刀闖進別人家,還沒搶到東西就被屋主發現逃跑了,照樣是加重強盜未遂,只是法官可以減刑,但罪名不會消失。這條存在的意義不只是「罰更重」,而是立法者在說:這種犯罪模式對社會的恐懼感已經超出一般強盜的範疇,必須用另一個量級的刑罰來回應。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為加重強盜罪規定,將第 321 條第 1 項所列六款加重情節(夜間侵入住宅、毀越門扇、攜帶凶器、結夥三人以上、災害之際、運輸工具內)嫁接到強盜罪上,法定刑由五年以上提升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並明文處罰未遂犯,屬中華民國刑法分則中無法緩刑、無法易科罰金的重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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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加重強盜罪刑度多重?▾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上限封頂時最高十五年,且不能緩刑、不能易科罰金
Q2什麼情形會構成加重強盜?▾
犯強盜罪同時具備夜間侵入住宅、毀越門扇、攜帶凶器、結夥三人以上、災害之際或運輸工具內任一情形
Q3加重強盜未遂怎麼處罰?▾
刑法第 330 條第 2 項明文罰之,依未遂規定得減刑,但底線仍是重罪不變
Q4什麼物品算「凶器」?▾
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者皆屬凶器,不限刀槍,磚頭、棍棒、酒瓶都可能認定
Q5結夥三人以上怎麼計算?▾
包含在場分工的共同正犯,把風、開車接應均構成結夥,不以全員親自動手為要件
Q6加重強盜可以緩刑嗎?▾
不可以。緩刑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七年起跳已超出緩刑天花板
Q7幫朋友站門口把風會被判加重強盜嗎?▾
會。共同正犯依分工原則認定,到場把風與動手者面對同一條法條與同一刑度
Q8加重強盜的追訴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最輕本刑七年以上者追訴權時效為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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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headers | rows |
|---|---|---|
| 對照項目 | [ "普通強盜(§328)", "加重強盜(§330)", "強盜結合罪(§332)" ] | [ [ "法定刑下限",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刑或無期徒刑" ], [ "緩刑可能性", "理論上仍無(須宣告 2 年以下)", "完全不可能", "完全不可能" ], [ "未遂處罰", "罰", "明文罰之(§330 II)", "罰" ], [ "典型情境", "路上徒手強盜", "夜闖民宅、結夥、持械", "強盜+殺人/放火/性侵" ] ] |
| 「加重」條款比較 | [ "加重竊盜(§321)", "加重搶奪(§326)", "加重強盜(§330)" ] | [ [ "基礎犯", "竊盜(§320)", "搶奪(§325)", "強盜(§328)" ], [ "法定刑下限",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加重事由清單", "§321 I 六款", "§326 I 援引六款", "§330 I 援引六款" ], [ "緩刑空間", "通常仍存在", "存在但縮窄", "完全消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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