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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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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robbery while armed with a deadly weapon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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