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9 條(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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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刑度從最重五年升為五年以上。
Q · 小偷被抓到後動手推人,會變成強盜罪嗎?
依刑法第 329 條,竊盜或搶奪行為人若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對被害人或追捕者施以強暴脅迫,即以強盜論。三個要件:(1) 前行為是竊盜或搶奪、(2) 暴力發生在「當場」、(3) 目的限於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一旦成立,刑度從竊盜最重五年跳升為強盜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緩刑空間。
白話解讀
小偷被抓到的那一刻,整個案件的性質可能在三秒內翻盤。原本只是竊盜(最重五年),但他為了不被抓、為了護住偷來的東西、或為了毀掉證據,動手推了你一把、揮了一拳、甚至只是威脅「你再靠近試試看」,這個案子瞬間從竊盜升級成強盜。強盜罪的起跳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緩刑空間(緩刑上限是兩年以下),幾乎等於一定要坐牢。這就是「準強盜」的設計邏輯:法律不在乎你一開始只是偷,它在乎的是你在被發現之後選擇了暴力。你的選擇,把一個可能和解就沒事的案子,變成了一張通往監獄的單程票。對被害人來說,這條的意義是:你不只是抓小偷,你在決定這個案件往哪個方向走。你的反應、你的描述、你保留的證據,直接影響對方面對的是竊盜還是強盜的罪名。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29 條規範的「準強盜罪」是一種擬制規定,將竊盜或搶奪行為人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的情形,視為強盜罪論處。本條為台灣刑事財產犯罪中最具升級效應的條文之一,將原本可緩起訴的竊盜案件轉化為必入監之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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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偷被抓到後推人會變強盜嗎?▾
會,刑法 329 條三要件成立即以強盜論
Q2準強盜罪的「當場」怎麼認定?▾
從犯罪現場一路追逐未中斷都算當場
Q3推一下算不算強暴脅迫?▾
釋字 630 號:足以妨害逮捕即達標
Q4準強盜罪可以緩刑嗎?▾
幾乎不可能,刑度五年以上起跳
Q5店員追小偷被推傷怎麼求償?▾
以準強盜被害人身分提刑事附帶民事
Q6現行犯逮捕被反抗算準強盜嗎?▾
算,刑訴 88 條賦予的逮捕權合法
Q7搶奪後被追也適用 329 條嗎?▾
適用,329 條包含竊盜與搶奪
Q8光是言語威脅算強暴脅迫嗎?▾
脅迫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即達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robbery_328 | quasi_robbery_329 |
|---|---|---|
| 前行為 | 強盜本罪:直接以暴力取財 | 準強盜:先竊盜或搶奪,事後暴力 |
| 暴力時點 | 取財同時或之前 | 取財之後(當場) |
| 暴力目的 | 至使不能抗拒以取財 | 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 |
| 刑度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強盜論,同 328 條 |
| 緩刑可能 | 幾無可能 | 幾無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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