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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