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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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0 days ago
司法類科
Ⅲ、(故意+過失)
wenchi9359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328第3項後段
強盜致重傷,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
§332第2項第4款
強盜使人受重傷,結合犯(故意+故意)
yiling10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本條文第一項為實質結合犯
(第304條第一項 + 第320條第一項)
adreamstu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竊盜偷偷摸摸
搶奪
強盜損身體法益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是否為兇器”和“是否至使不能抗拒”是兩件事
例如:玩具槍,被害人仍有可能誤認而達至使不能抗拒
cice821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能抗拒」實務採客觀說,即一般人在同一情形,其意思自由是否因此受壓制為斷,不以被害人之主觀為準
wuchiaping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完全不能抗拒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不能抗拒。
*既未遂判斷:
#既遂:已破壞舊持有,建立新持有,並處於隨時可離去狀態。
#是否有實際取得財物並非重點。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