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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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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3.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 5.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財物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緩刑可能。

Q · 強盜罪到底怎麼才會成立?跟搶奪差在哪?

讓對方完全無法反抗再取財,就是強盜

依刑法第 328 條,行為人意圖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關鍵不在「有沒有拿武器」,而在「被害人物理上能不能反抗」。下藥、灌醉、催眠、反鎖、勒昏,全部成立。被害人還能反抗或還能跑只是不敢,不是強盜,是恐嚇取財或搶奪。

白話解讀

強盜罪最低五年有期徒刑,這個數字背後藏著一個你必須知道的殘酷事實:台灣的緩刑制度(刑法第74條)只給兩年以下刑期,而強盜罪最低五年。這意味著一旦成立強盜罪,就算你是首犯、就算你真心悔過、就算被害人完全原諒你,你也會真的進監獄。這是刑法裡一道你跨過就回不來的結界。更讓人意外的是這條結界的位置跟你想的不一樣。很多人以為「強盜」一定要拿刀拿槍,法條其實寫得很清楚:藥劑(灌醉、下藥)、催眠術、「他法」都算。在酒吧灌醉對方後拿走錢包,不是「趁機偷拿」,是強盜。而這條罪和恐嚇取財(第346條)的分界線,就卡在「至使不能抗拒」這六個字:被害人還能反抗、還能跑但因為害怕而交東西,是恐嚇取財;被害人物理上無法反抗,才是強盜。兩條罪,差一條線,差五年牢獄。

法律定性

強盜罪為刑法第 328 條規範之財產與人身雙重侵害犯罪,要件為「意圖不法所有」加上「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加上「至使不能抗拒」加上「取財或得財產利益」。本罪最低刑度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死刑度可達死刑或無期徒刑,與第 325 條搶奪罪、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的決定性區別在「至使不能抗拒」此一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盜和搶奪到底差在哪?

差在「至使不能抗拒」六個字。搶奪罪(第325條)是突然奪取,被害人還來不及反抗,最常見的是機車騎士搶路人包包快閃,刑度六個月到五年可緩刑。強盜罪(第328條)是用強暴、脅迫、藥劑等方式讓被害人物理上無法反抗,五年起跳沒有緩刑。同一個「搶」的動作,判斷基準是被害人當下有沒有反抗餘地。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強盜案件的筆錄都會反覆問「你當時為什麼沒有反抗」,答案直接決定告哪條罪,差了五年有期徒刑。

Q2強盜罪可以判緩刑嗎?

原則上不可以。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只適用於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強盜罪最低五年起跳。唯一的路徑是成立未遂(第328條第4項)加上自首或其他減刑事由,理論上可能降到兩年以下,但實務上極罕見。內行人提示:如果被告強盜,最現實的防禦策略不是爭取緩刑,而是爭取降罪名到第346條恐嚇取財或主張成立未遂,這才是真正能把人救出監獄的戰場。

Q3被下藥醒來財物不見了,我該告什麼?

告強盜罪第328條第1項,不是竊盜也不是下藥罪。法條明文寫「藥劑」是強盜罪的方法之一。很多被害人因為當時意識不清,以為「我沒親眼看到被搶只能告竊盜」,其實只要能證明有下藥導致你不能抗拒,就是強盜罪。內行人提示:24小時內去醫院做血液和尿液毒物檢驗是生死線,藥物代謝完就沒物證了。醫院的驗尿單會成為這個案件最關鍵的物證,比任何口供都有力。

Q4強盜罪是什麼?要件有哪些?

刑法第 328 條,意圖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財者,最低五年有期徒刑。四大要件:不法意圖、強制手段、致使不能抗拒、取財或得利。

Q5什麼叫至使不能抗拒?

被害人在物理上喪失反抗能力之客觀狀態。意識不清、被反鎖、被綑綁、被勒昏都算;只是害怕、震驚、來不及不算。判斷採客觀說。

Q6強盜罪的「他法」包含哪些?

法條明列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以外,凡能至使不能抗拒之一切方式:反鎖門、綑綁、勒昏、灌酒過量、施放瓦斯等。

Q7強盜結合犯是什麼?

刑法第 332 條,強盜罪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故意殺人,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Q8強盜被害怎麼報案?

立刻 110 報案保留現場,懷疑下藥於 24 小時內赴醫院驗血驗尿,描述「當下你為什麼無法反抗」是關鍵口供,找在場目擊者留聯絡方式。

Q9強盜罪未遂怎麼判?

依刑法第 328 條第 4 項處罰未遂犯,刑度依本刑減輕(第 25、26 條)。理論上可降到兩年以下緩刑區間,需自首或其他減刑事由。

Q10強盜案件律師費要多少?

偵查階段約 8-20 萬,一審 15-30 萬,二三審另計。強盜罪屬重罪,律師時間投入大,比一般刑案高 50%。

Q11怎麼證明被下藥?

24 小時內醫院抽血驗尿是黃金時間。第三方目擊證人證詞、現場酒杯食物殘渣化驗、監視器影像追蹤對方加藥動作均為輔助物證。

Q12強盜 vs 搶奪差在哪?

差在被害人物理上能不能反抗。強盜是讓被害人喪失反抗能力(5 年起跳);搶奪是突然奪取被害人來不及反抗(六月至五年可緩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robbery_328snatch_325extortion_346
核心要件至使不能抗拒並取財突然奪取,被害人來不及反抗恐嚇致心生畏懼而交付
被害人反抗可能物理上無法反抗來不及反抗但能力存在有反抗能力但因畏懼放棄
最低刑度5 年以上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
緩刑可能原則不可(除未遂加自首)兩年以下時可緩刑兩年以下時可緩刑
易科罰金不可六個月以下可六個月以下可

robbery_328

核心要件
至使不能抗拒並取財
被害人反抗可能
物理上無法反抗
最低刑度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緩刑可能
原則不可(除未遂加自首)
易科罰金
不可

snatch_325

核心要件
突然奪取,被害人來不及反抗
被害人反抗可能
來不及反抗但能力存在
最低刑度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
緩刑可能
兩年以下時可緩刑
易科罰金
六個月以下可

extortion_346

核心要件
恐嚇致心生畏懼而交付
被害人反抗可能
有反抗能力但因畏懼放棄
最低刑度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
緩刑可能
兩年以下時可緩刑
易科罰金
六個月以下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36 条(強盗)— 5 年以上の有期懲役
韓國형법 제333조(강도)— 3년 이상의 유기징역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63 條(搶劫罪)—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加重情形可處死刑
德國BGB / StGB § 249(Raub)— Freiheitsstrafe nicht unter einem Jahr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11-1 與 311-3(vol avec violence)— 7 ans + 100 000 € 起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22.1(Robbery)— felony of the second or first degre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910108 修正)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刑,與陸海空軍刑法及懲治盜匪條例之規定相差懸殊,不足以遏阻犯罪。因應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酌予提高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為使法官在斟酌強盜罪的加重結果犯是致人於死或故殺人有所區別,故將第三項的法定刑,修正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使致人於死和故意殺人的刑度有所區別。   三、第五項僅修正罰金額。

(1081203 修正)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不法之所有名詞
  • 脅迫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預備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0910108 修正)

一、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刑,與陸海空軍刑法及懲治盜匪條例之規定相差懸殊,不足以遏阻犯罪。因應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酌予提高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為使法官在斟酌強盜罪的加重結果犯是致人於死或故殺人有所區別,故將第三項的法定刑,修正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使致人於死和故意殺人的刑度有所區別。   三、第五項僅修正罰金額。

(1081203 修正)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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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