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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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27 條已於 2005 年 2 月 2 日廢除,原規範常業恐嚇取財加重處罰。現行案件適用刑法第 325、326 條。
Q · 刑法 327 條還有效嗎?現在恐嚇取財要看哪一條?
刑法第 327 條已於 2005 年 2 月 2 日廢除,原本規定的「常業恐嚇取財」加重處罰已不再適用。現行恐嚇取財案件回歸刑法第 325 條(普通恐嚇取財)與第 326 條(加重恐嚇取財)處理,多次犯罪採數罪併罰。在舊判決、舊教科書中看到本條,是 2005 年以前的法律狀態,現在拿到法庭引用無效。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它原本處罰「以犯恐嚇取財為常業」的人,講白話就是「職業恐嚇取財犯」要判更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民國 94 年刑法大修時,立法者把整個「連續犯」和「常業犯」的概念一起拿掉,理由是:一個人犯了五次罪就該按五次罪分別論處,再用「常業」這個標籤來加重,反而會讓多次犯罪的人在連續犯的庇護下「判一次抵多次」,對被害人不公平。所以這條廢了之後,恐嚇取財案件回歸一般處理:犯一次算一次、數罪併罰,條號請直接看刑法第 325 條(恐嚇取財)和第 326 條(加重恐嚇取財)。如果你在舊判決、舊教科書、或網路上看到有人在引用這條,那是民國 94 年以前的事,現在拿到法庭上會被當場打臉。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27 條為已廢除條文,原規定「以犯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為常業者」的常業恐嚇取財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於 2005 年配合連續犯與常業犯制度整體廢除而刪除,立法者將處罰回歸數罪併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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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327 條是什麼?▾
已廢除條文,原規定常業恐嚇取財罪。2005 年 2 月 2 日刪除。
Q2刑法 327 條什麼時候廢除的?▾
2005 年 2 月 2 日(民國 94 年)配合連續犯與常業犯制度整體廢除。
Q3為什麼刑法 327 條會被刪除?▾
因常業犯與連續犯制度衝突,反讓累犯實際刑責變輕,立法者改採數罪併罰。
Q4現在恐嚇取財看哪條法律?▾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恐嚇取財)與第 326 條(加重恐嚇取財)。
Q5為什麼刪除後還保留條號?▾
保留編號穩定,避免後條全部往前移、所有既有判決引用失效。
Q6舊判決引用刑法 327 條還有效嗎?▾
判決既判力仍有效,但不能再用於現行案件法律依據。
Q7常業犯廢除後多次恐嚇取財怎麼判?▾
依數罪併罰原則,犯一次算一次,分別論處。
Q8民國 94 年以前的常業恐嚇取財案件怎麼處理?▾
適用行為時舊法(刑法 327 條),現在審理仍依舊法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cope | punishment | current_validity |
|---|---|---|---|
| 刑法 327 條(已廢) | 常業恐嚇取財(以恐嚇取財為業)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05-02-02 廢除 |
| 刑法 325 條(現行) | 普通恐嚇取財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效 |
| 刑法 326 條(現行) | 加重恐嚇取財(攜兇器、二人以上、夜間侵入等)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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