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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中華民國刑法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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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27 條已於 2005 年 2 月 2 日廢除,原規範常業恐嚇取財加重處罰。現行案件適用刑法第 325、326 條。

Q · 刑法 327 條還有效嗎?現在恐嚇取財要看哪一條?

已廢除 20 年,看刑法 325、326

刑法第 327 條已於 2005 年 2 月 2 日廢除,原本規定的「常業恐嚇取財」加重處罰已不再適用。現行恐嚇取財案件回歸刑法第 325 條(普通恐嚇取財)與第 326 條(加重恐嚇取財)處理,多次犯罪採數罪併罰。在舊判決、舊教科書中看到本條,是 2005 年以前的法律狀態,現在拿到法庭引用無效。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它原本處罰「以犯恐嚇取財為常業」的人,講白話就是「職業恐嚇取財犯」要判更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民國 94 年刑法大修時,立法者把整個「連續犯」和「常業犯」的概念一起拿掉,理由是:一個人犯了五次罪就該按五次罪分別論處,再用「常業」這個標籤來加重,反而會讓多次犯罪的人在連續犯的庇護下「判一次抵多次」,對被害人不公平。所以這條廢了之後,恐嚇取財案件回歸一般處理:犯一次算一次、數罪併罰,條號請直接看刑法第 325 條(恐嚇取財)和第 326 條(加重恐嚇取財)。如果你在舊判決、舊教科書、或網路上看到有人在引用這條,那是民國 94 年以前的事,現在拿到法庭上會被當場打臉。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27 條為已廢除條文,原規定「以犯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為常業者」的常業恐嚇取財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於 2005 年配合連續犯與常業犯制度整體廢除而刪除,立法者將處罰回歸數罪併罰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有些法條變成「刪除」還留著號碼?

為了法條編號的穩定性。如果刪一條就把後面全部往前移,所有既有判決書、教科書、法律文獻的引用都會失效,整個法律資料庫要重編。所以立法者選擇保留號碼、清空內容。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第 327 條(本條)、第 345 條(常業詐欺)都是民國 94 年一起變空殼的。內行人提示:看到「(刪除)」立刻去查刪除日期和立法理由,那裡藏著整個法律方向的轉變。

Q2舊判決引用了這條還有效嗎?

判決本身不會因為條文廢除而失效(既判力還在),但你不能再引用它當作現行案件的法律依據。如果你在找恐嚇取財相關的現行規範,請看刑法第 325 條(恐嚇取財基本規定)和第 326 條(加重恐嚇取財)。內行人提示:引用舊判決時要註明「本案適用民國 94 年修正前之舊法」,否則會被對造律師抓到把柄,直接質疑你的法律依據過期。

Q3現在恐嚇取財看哪條法律?

看刑法第 325 條(普通恐嚇取財,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第 326 條(加重恐嚇取財,攜帶兇器、二人以上、夜間侵入住宅等加重情形,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犯罪依數罪併罰原則分別論處。內行人提示:判斷加重時不只看行為人有沒有兇器,還要看「客觀情狀整體」是否使被害人陷於不能抗拒,這是實務攻防的關鍵點。

Q4刑法 327 條是什麼?

已廢除條文。原規定常業恐嚇取財罪,即「把恐嚇取財當職業的人」加重處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05 年 2 月 2 日廢除。

Q5什麼叫常業犯?

把犯罪當職業反覆實施的人,舊刑法予以加重處罰。台灣於 2005 年整批廢除常業犯制度,包括本條、賭博常業犯、竊盜常業犯、常業詐欺等。

Q6刑法刪除條文為什麼還留著條號?

為了法條編號穩定性。如果刪一條把後面條文全部往前移,所有既有判決書、教科書、法律資料庫引用都會失效,所以保留號碼、清空內容。

Q7民國 94 年刑法大修還廢了哪些條文?

整批廢除:第 56 條(連續犯)、第 327 條(常業恐嚇取財)、第 322 條(常業竊盜)、第 345 條(常業詐欺)等常業犯與連續犯系列。

Q8看到舊判決引用刑法 327 條怎麼處理?

確認案件行為發生時間。2005-02-02 以前發生的,依從舊從輕原則仍適用舊法;之後發生的回歸刑法 325、326 條 + 數罪併罰。

Q9現在多次恐嚇取財怎麼判?

依數罪併罰原則,每次犯罪分別宣告刑後合併定執行刑。刑法 325 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326 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多次累計可能比舊 327 重。

Q10如何辨識法條是現行還是已廢?

看到「(刪除)」三個字,直接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刪除日期和立法理由,搭配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正沿革欄。

Q11處理跨民國 94 年的陳年恐嚇取財案件怎麼辦?

適用從舊從輕原則:比較舊 327 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與新 325/326 條(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數罪併罰,擇較輕者適用。

Q12舊刑法 327 vs 現行 325 + 326 + 數罪併罰,哪個重?

視犯罪次數而定。次數少(1-3 次)通常新法輕;次數多(10+ 次累積數罪併罰)新法可能更重。實務上廢除後重大常業恐嚇案件刑度反而上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scopepunishmentcurrent_validity
刑法 327 條(已廢)常業恐嚇取財(以恐嚇取財為業)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05-02-02 廢除
刑法 325 條(現行)普通恐嚇取財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效
刑法 326 條(現行)加重恐嚇取財(攜兇器、二人以上、夜間侵入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效

scope

刑法 327 條(已廢)
常業恐嚇取財(以恐嚇取財為業)
刑法 325 條(現行)
普通恐嚇取財
刑法 326 條(現行)
加重恐嚇取財(攜兇器、二人以上、夜間侵入等)

punishment

刑法 327 條(已廢)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325 條(現行)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326 條(現行)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urrent_validity

刑法 327 條(已廢)
2005-02-02 廢除
刑法 325 條(現行)
有效
刑法 326 條(現行)
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49 条(恐喝罪)— 日本未設常業恐喝專條,多次犯罪採併合罪處理(刑法第 45-50 条)
韓國형법 제351조(상습공갈)— 韓國仍保留常習公갈加重制度
中國刑法第 274 条(敲诈勒索罪)— 中國以「多次敲诈勒索」加重,無常業犯獨立條文
德國StGB § 253(Erpressung)+ § 260a(gewerbsmäßige Bandenerpressung)— 德國保留職業性結夥恐嚇加重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12-1 et suivants(extorsion)— 法國以「組織犯罪」加重,無常業犯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23.4(theft by extortion)— 普通法系不採大陸法系常業犯概念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以犯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94010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常業犯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031 制定)

以犯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94010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常業犯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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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7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