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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7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27 條已於 2005 年 2 月 2 日廢除,原規範常業恐嚇取財加重處罰。現行案件適用刑法第 325、326 條。

Q · 刑法 327 條還有效嗎?現在恐嚇取財要看哪一條?

刑法第 327 條已於 2005 年 2 月 2 日廢除,原本規定的「常業恐嚇取財」加重處罰已不再適用。現行恐嚇取財案件回歸刑法第 325 條(普通恐嚇取財)與第 326 條(加重恐嚇取財)處理,多次犯罪採數罪併罰。在舊判決、舊教科書中看到本條,是 2005 年以前的法律狀態,現在拿到法庭引用無效。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它原本處罰「以犯恐嚇取財為常業」的人,講白話就是「職業恐嚇取財犯」要判更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民國 94 年刑法大修時,立法者把整個「連續犯」和「常業犯」的概念一起拿掉,理由是:一個人犯了五次罪就該按五次罪分別論處,再用「常業」這個標籤來加重,反而會讓多次犯罪的人在連續犯的庇護下「判一次抵多次」,對被害人不公平。所以這條廢了之後,恐嚇取財案件回歸一般處理:犯一次算一次、數罪併罰,條號請直接看刑法第 325 條(恐嚇取財)和第 326 條(加重恐嚇取財)。如果你在舊判決、舊教科書、或網路上看到有人在引用這條,那是民國 94 年以前的事,現在拿到法庭上會被當場打臉。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27 條為已廢除條文,原規定「以犯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為常業者」的常業恐嚇取財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於 2005 年配合連續犯與常業犯制度整體廢除而刪除,立法者將處罰回歸數罪併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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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有些法條變成「刪除」還留著號碼?

為了法條編號的穩定性。如果刪一條就把後面全部往前移,所有既有判決書、教科書、法律文獻的引用都會失效,整個法律資料庫要重編。所以立法者選擇保留號碼、清空內容。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第 327 條(本條)、第 345 條(常業詐欺)都是民國 94 年一起變空殼的。內行人提示:看到「(刪除)」立刻去查刪除日期和立法理由,那裡藏著整個法律方向的轉變。

Q2舊判決引用了這條還有效嗎?

判決本身不會因為條文廢除而失效(既判力還在),但你不能再引用它當作現行案件的法律依據。如果你在找恐嚇取財相關的現行規範,請看刑法第 325 條(恐嚇取財基本規定)和第 326 條(加重恐嚇取財)。內行人提示:引用舊判決時要註明「本案適用民國 94 年修正前之舊法」,否則會被對造律師抓到把柄,直接質疑你的法律依據過期。

Q3現在恐嚇取財看哪條法律?

看刑法第 325 條(普通恐嚇取財,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第 326 條(加重恐嚇取財,攜帶兇器、二人以上、夜間侵入住宅等加重情形,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犯罪依數罪併罰原則分別論處。內行人提示:判斷加重時不只看行為人有沒有兇器,還要看「客觀情狀整體」是否使被害人陷於不能抗拒,這是實務攻防的關鍵點。

Q4刑法 327 條是什麼?

已廢除條文。原規定常業恐嚇取財罪,即「把恐嚇取財當職業的人」加重處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05 年 2 月 2 日廢除。

Q5什麼叫常業犯?

把犯罪當職業反覆實施的人,舊刑法予以加重處罰。台灣於 2005 年整批廢除常業犯制度,包括本條、賭博常業犯、竊盜常業犯、常業詐欺等。

Q6刑法刪除條文為什麼還留著條號?

為了法條編號穩定性。如果刪一條把後面條文全部往前移,所有既有判決書、教科書、法律資料庫引用都會失效,所以保留號碼、清空內容。

Q7民國 94 年刑法大修還廢了哪些條文?

整批廢除:第 56 條(連續犯)、第 327 條(常業恐嚇取財)、第 322 條(常業竊盜)、第 345 條(常業詐欺)等常業犯與連續犯系列。

Q8看到舊判決引用刑法 327 條怎麼處理?

確認案件行為發生時間。2005-02-02 以前發生的,依從舊從輕原則仍適用舊法;之後發生的回歸刑法 325、326 條 + 數罪併罰。

Q9現在多次恐嚇取財怎麼判?

依數罪併罰原則,每次犯罪分別宣告刑後合併定執行刑。刑法 325 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326 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多次累計可能比舊 327 重。

Q10如何辨識法條是現行還是已廢?

看到「(刪除)」三個字,直接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刪除日期和立法理由,搭配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正沿革欄。

Q11處理跨民國 94 年的陳年恐嚇取財案件怎麼辦?

適用從舊從輕原則:比較舊 327 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與新 325/326 條(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數罪併罰,擇較輕者適用。

Q12舊刑法 327 vs 現行 325 + 326 + 數罪併罰,哪個重?

視犯罪次數而定。次數少(1-3 次)通常新法輕;次數多(10+ 次累積數罪併罰)新法可能更重。實務上廢除後重大常業恐嚇案件刑度反而上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scopepunishmentcurrent_validity
刑法 327 條(已廢)常業恐嚇取財(以恐嚇取財為業)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05-02-02 廢除
刑法 325 條(現行)普通恐嚇取財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效
刑法 326 條(現行)加重恐嚇取財(攜兇器、二人以上、夜間侵入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49 条(恐喝罪)— 日本未設常業恐喝專條,多次犯罪採併合罪處理(刑法第 45-50 条)
🇰🇷 韓國형법 제351조(상습공갈)— 韓國仍保留常習公갈加重制度
🇨🇳 中國刑法第 274 条(敲诈勒索罪)— 中國以「多次敲诈勒索」加重,無常業犯獨立條文
🇩🇪 德國StGB § 253(Erpressung)+ § 260a(gewerbsmäßige Bandenerpressung)— 德國保留職業性結夥恐嚇加重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12-1 et suivants(extorsion)— 法國以「組織犯罪」加重,無常業犯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23.4(theft by extortion)— 普通法系不採大陸法系常業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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