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6 條(加重搶奪罪)
- 1.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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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26 條加重搶奪罪,犯搶奪罪同時踩到第 321 條第一項加重事由,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飛車搶奪算什麼罪?刑度多少?
依刑法第 326 條,犯搶奪罪同時觸發第 321 條第一項六款加重事由之一(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公共運輸工具上等)即構成加重搶奪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見解認為,機車本身屬於兇器,故飛車搶奪幾乎自動升級為本條適用。下限一年代表幾乎不可能爭取緩刑。
白話解讀
搶奪、竊盜、強盜,這三個詞在日常對話裡常被混用,但法律上的界線很明確,而且每條界線都代表好幾年的刑期。搶奪是「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介於竊盜(偷偷摸摸)和強盜(使用強暴脅迫)之間。本條處理的是「加重版」的搶奪:如果你犯搶奪的同時踩到了第321條第一項的六個加重事由之一(攜帶兇器、三人以上、在公共運輸工具上等),刑度從原本的六個月到五年,直接跳到一年到七年,而且有強制下限。最常見的例子是飛車搶奪,實務見解已經明確:機車本身就可以被認定為兇器,所以騎車搶包包,幾乎自動升級為加重搶奪罪。這不是枝微末節的罪名差異,是影響被告是否能爭取緩刑的關鍵界線。
法律定性
加重搶奪罪為刑法第 326 條規定之財產法益犯罪,指犯第 325 條搶奪罪同時具備第 321 條第一項各款加重事由之一者,刑度提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台灣刑法財產犯罪階梯中介於普通搶奪與加重強盜之間的升階犯罪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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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加重搶奪罪刑度多少?▾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限一年,緩刑空間幾乎為零。
Q2飛車搶奪一定會被認定為加重搶奪嗎?▾
實務上絕大多數會。法院見解認為機車本身屬於兇器,符合第 321 條第一項第三款。
Q3加重搶奪有未遂犯嗎?▾
有。第 326 條第二項明定未遂犯罰之,意即動手但未取得財物仍構成犯罪。
Q4三人結夥但只有一人動手算加重搶奪嗎?▾
算。事前共謀即成立共同正犯,三人以上本身就是加重事由,全部承擔加重搶奪罪責。
Q5加重搶奪可以易科罰金嗎?▾
不能。刑法第 41 條限六個月以下才能易科,加重搶奪下限一年已超過門檻。
Q6加重搶奪追訴時效多久?▾
20 年。依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最重本刑 3 年以上 10 年未滿之罪。
Q7加重搶奪罪能緩刑嗎?▾
極困難。緩刑限二年以下宣告刑,本罪下限一年,必須法官在一到二年區間量刑且符合緩刑要件才有機會。
Q8被害人原諒可以撤回告訴嗎?▾
不行。加重搶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一旦起訴無法撤回,被害人和解只能作為量刑減輕參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name | 刑度下限 | 刑度上限 | 緩刑可能 | 典型情境 |
|---|---|---|---|---|
| 普通搶奪(刑法 325) | 六個月 | 五年 | 高 | 徒手搶包包跑掉 |
| 加重搶奪(刑法 326) | 一年 | 七年 | 極低 | 飛車搶奪、三人結夥、公車上搶劫 |
| 加重強盜(刑法 330) | 七年 | 無期徒刑 | 無 | 持械搶劫、三人持械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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