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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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85 條已於 2019 年 5 月 29 日刪除,原規範隱瞞性病傳染他人之罪,現依第 277 條傷害罪處罰。
Q · 刑法第 285 條還適用嗎?
刑法第 285 條已於 2019 年 5 月 29 日刪除,立法理由載明該行為已構成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爭議而整條刪除。實務上,故意隱瞞性病傳染他人之行為,現直接適用第 277 條傷害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反而比原 285 條(一年以下)更重。
白話解讀
這條現在是「(刪除)」三個字,但它被刪除的故事比很多現行法條更值得你知道。原本這條在處罰「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還隱瞞跟他人性行為傳染給對方」,最重一年有期徒刑。2019 年立法者把它刪了,理由不是因為這種行為可以被允許,而是:這種行為已經被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完整涵蓋。傳染性病給別人就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為什麼還要一條特別條款?這是刑法「去特別化」的典型操作:刪除重複條文,讓法律體系更乾淨。對你的實際意義是: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不要再找 285 條,直接走 277 條,而且 277 條的刑度還更重(五年以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5 條原規範「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痲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之刑事責任,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本條經 2014 年修法刪除「痲瘋」用語、2019 年 5 月 29 日整條刪除,立法理由為該行為已為第 277 條傷害罪所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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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85 條被刪除了嗎?▾
是,2019 年 5 月 29 日整條刪除,現由 277 條傷害罪取代。
Q2故意傳染性病給別人現在怎麼判?▾
依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論處,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3為什麼刑法 285 條要刪掉?▾
立法理由:行為已構成 277 條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爭議而整條刪除。
Q4舊版刑法 285 條的刑度多重?▾
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比 277 條刑度輕。
Q5刑法 285 條和 277 條差在哪?▾
285 條是特別條款(限性病傳染、一年以下)、277 條是普通傷害罪(範圍廣、五年以下)。
Q6刑法 285 條什麼時候被刪除?▾
民國 108 年(2019 年)5 月 29 日刪除。
Q7傳染 HIV 給別人用刑法 285 還是 277 條?▾
285 條已刪,現用 277 條傷害罪,同時可能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1 條。
Q8找不到刑法 285 條的內容該怎麼辦?▾
改查 277 條普通傷害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仍保留 285 條的「刪除」標示與立法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285 | current_277 |
|---|---|---|
| 現行效力 | 已於 2019-05-29 刪除 | 現行有效 |
| 刑度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適用範圍 | 限性病/痲瘋隱瞞傳染(特別構成要件) | 凡傷害身體或健康均適用(包含性病傳染) |
| 告訴乃論 | 須告訴乃論(依舊條文性質) | 第 1 項須告訴乃論(依 287 條) |
| 舉證要件 | 需證明「明知」+「隱瞞」+「性行為傳染」 | 需證明「故意/過失」+「傷害健康」+ 因果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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