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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中華民國刑法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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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85 條已於 2019 年 5 月 29 日刪除,原規範隱瞞性病傳染他人之罪,現依第 277 條傷害罪處罰。

Q · 刑法第 285 條還適用嗎?

不適用,2019 年已刪除,改用 277 條

刑法第 285 條已於 2019 年 5 月 29 日刪除,立法理由載明該行為已構成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爭議而整條刪除。實務上,故意隱瞞性病傳染他人之行為,現直接適用第 277 條傷害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反而比原 285 條(一年以下)更重。

白話解讀

這條現在是「(刪除)」三個字,但它被刪除的故事比很多現行法條更值得你知道。原本這條在處罰「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還隱瞞跟他人性行為傳染給對方」,最重一年有期徒刑。2019 年立法者把它刪了,理由不是因為這種行為可以被允許,而是:這種行為已經被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完整涵蓋。傳染性病給別人就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為什麼還要一條特別條款?這是刑法「去特別化」的典型操作:刪除重複條文,讓法律體系更乾淨。對你的實際意義是: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不要再找 285 條,直接走 277 條,而且 277 條的刑度還更重(五年以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5 條原規範「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痲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之刑事責任,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本條經 2014 年修法刪除「痲瘋」用語、2019 年 5 月 29 日整條刪除,立法理由為該行為已為第 277 條傷害罪所涵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被刪了,所以故意傳染性病給別人現在無罪?

完全不是。立法理由寫得很清楚:這種行為構成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爭議才刪除本條。所以不但沒有變無罪,反而適用更重的條文(277 條是五年以下,原 285 條只有一年以下)。實務上提告時直接引用 277 條傷害罪,不要引用已刪除的 285 條。

Q2為什麼 2014 年先把「麻瘋」刪掉,2019 年才整條刪?

2014 年那次是因為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條例施行,法律不能再用「痲瘋」這個歧視性且醫學上錯誤的用語(漢生病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2019 年則是更徹底的整理:既然性病傳染本來就構成傷害罪,何必留一條特別規定。台灣刑法近二十年一直在做這種「去特別化」工作,很多舊條文被刪掉都是因為被普通條文吸收,不是因為行為被除罪化。

Q3傳染 HIV 給別人,要用刑法 277 條還是 HIV 條例?

兩者可能同時觸發。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是基本條文(五年以下)。另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1 條,對明知自己感染 HIV 仍隱瞞與他人為足以傳染之行為,有獨立處罰(七年以下)。檢察官通常會擇一從重起訴,被害人提告時可同時主張兩條讓檢察官選擇。

Q4刑法 285 條是什麼?

已於 2019 年刪除的舊條文,原規範「明知有性病而隱瞞與他人性行為致傳染」之罪,現由第 277 條傷害罪取代。

Q5為什麼刑法 285 條要刪除?

立法理由:該行為已構成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為避免兩條法律打架而整條刪除。屬於刑法「去特別化」立法技術。

Q6舊版刑法 285 條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三要件:明知自己有性病(主觀)+ 隱瞞而為性行為(行為)+ 致對方傳染(結果)。最重一年有期徒刑。

Q7「花柳病」是什麼意思?

舊時代用語,泛指淋病、梅毒等性傳染病。2014 年修法時把原本包含的「痲瘋」字樣刪掉(醫學上漢生病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2019 年整條刪除。

Q8故意傳染性病給別人現在怎麼告?

蒐證(醫療診斷、對話紀錄)→ 存證信函 → 向地檢署告刑法 277 條傷害罪 → 同時提民法 184 求償,6 個月告訴期。

Q9性病傳染賠償金額怎麼算?

醫療費 + 後續治療費 + 工作收入損失 + 精神慰撫金(民法 195),實務上 30 萬至 200 萬不等,依病情嚴重度認定。

Q10傳染性病的訴訟證據怎麼蒐集?

醫療診斷證明書(含感染時點)、雙方對話紀錄(證明對方知情隱瞞)、就醫紀錄、檢驗報告、目擊證人。

Q11提告 277 條傷害罪要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費(地檢署受理),可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若另提獨立民事,依請求金額約 1.1% 裁判費。

Q12刑法 285 條 vs 277 條差在哪?

285 是特別條款(限性病傳染、一年以下)已刪;277 是普通傷害罪(範圍廣、五年以下)現行。同行為改適用 277 後刑度反而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285current_277
現行效力已於 2019-05-29 刪除現行有效
刑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適用範圍限性病/痲瘋隱瞞傳染(特別構成要件)凡傷害身體或健康均適用(包含性病傳染)
告訴乃論須告訴乃論(依舊條文性質)第 1 項須告訴乃論(依 287 條)
舉證要件需證明「明知」+「隱瞞」+「性行為傳染」需證明「故意/過失」+「傷害健康」+ 因果關係

old_285

現行效力
已於 2019-05-29 刪除
刑度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適用範圍
限性病/痲瘋隱瞞傳染(特別構成要件)
告訴乃論
須告訴乃論(依舊條文性質)
舉證要件
需證明「明知」+「隱瞞」+「性行為傳染」

current_277

現行效力
現行有效
刑度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適用範圍
凡傷害身體或健康均適用(包含性病傳染)
告訴乃論
第 1 項須告訴乃論(依 287 條)
舉證要件
需證明「故意/過失」+「傷害健康」+ 因果關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04 条(傷害罪)— 性感染症の故意伝染を含む
韓國형법 제257조(상해죄)— 성병 고의 전염 포함
中國刑法第 360 条(传播性病罪)+ 第 234 条(故意伤害罪)
德國StGB § 223 (Körperverletzung) + § 224 (gefährliche Körperverletzung) — HIV/STD-Übertragung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2-15 (administration de substances nuisibles) + art. 222-7~13 (violences)
美國州法為主(例:California Health & Safety Code § 120290 / NY Penal Law § 120.05 reckless endanger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30530 修正)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業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是以,原條文之「痲瘋」用語已不符時宜,且漢生病並無法透過猥褻或性交行為傳染,爰予修正刪除。   二、原條文罰金刑金額過輕,為兼顧衡平,爰酌予修正提高額度。

(108051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為,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已構成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031 制定)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30530 修正)

一、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業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是以,原條文之「痲瘋」用語已不符時宜,且漢生病並無法透過猥褻或性交行為傳染,爰予修正刪除。   二、原條文罰金刑金額過輕,為兼顧衡平,爰酌予修正提高額度。

(108051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為,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已構成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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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5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5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