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5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85 條已於 2019 年 5 月 29 日刪除,原規範隱瞞性病傳染他人之罪,現依第 277 條傷害罪處罰。
Q · 刑法第 285 條還適用嗎?
刑法第 285 條已於 2019 年 5 月 29 日刪除,立法理由載明該行為已構成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爭議而整條刪除。實務上,故意隱瞞性病傳染他人之行為,現直接適用第 277 條傷害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反而比原 285 條(一年以下)更重。
白話解讀
這條現在是「(刪除)」三個字,但它被刪除的故事比很多現行法條更值得你知道。原本這條在處罰「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還隱瞞跟他人性行為傳染給對方」,最重一年有期徒刑。2019 年立法者把它刪了,理由不是因為這種行為可以被允許,而是:這種行為已經被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完整涵蓋。傳染性病給別人就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為什麼還要一條特別條款?這是刑法「去特別化」的典型操作:刪除重複條文,讓法律體系更乾淨。對你的實際意義是: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不要再找 285 條,直接走 277 條,而且 277 條的刑度還更重(五年以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5 條原規範「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痲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之刑事責任,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本條經 2014 年修法刪除「痲瘋」用語、2019 年 5 月 29 日整條刪除,立法理由為該行為已為第 277 條傷害罪所涵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被刪了,所以故意傳染性病給別人現在無罪?▾
完全不是。立法理由寫得很清楚:這種行為構成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爭議才刪除本條。所以不但沒有變無罪,反而適用更重的條文(277 條是五年以下,原 285 條只有一年以下)。實務上提告時直接引用 277 條傷害罪,不要引用已刪除的 285 條。
Q2為什麼 2014 年先把「麻瘋」刪掉,2019 年才整條刪?▾
2014 年那次是因為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條例施行,法律不能再用「痲瘋」這個歧視性且醫學上錯誤的用語(漢生病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2019 年則是更徹底的整理:既然性病傳染本來就構成傷害罪,何必留一條特別規定。台灣刑法近二十年一直在做這種「去特別化」工作,很多舊條文被刪掉都是因為被普通條文吸收,不是因為行為被除罪化。
Q3傳染 HIV 給別人,要用刑法 277 條還是 HIV 條例?▾
兩者可能同時觸發。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是基本條文(五年以下)。另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1 條,對明知自己感染 HIV 仍隱瞞與他人為足以傳染之行為,有獨立處罰(七年以下)。檢察官通常會擇一從重起訴,被害人提告時可同時主張兩條讓檢察官選擇。
Q4刑法 285 條是什麼?▾
已於 2019 年刪除的舊條文,原規範「明知有性病而隱瞞與他人性行為致傳染」之罪,現由第 277 條傷害罪取代。
Q5為什麼刑法 285 條要刪除?▾
立法理由:該行為已構成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為避免兩條法律打架而整條刪除。屬於刑法「去特別化」立法技術。
Q6舊版刑法 285 條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三要件:明知自己有性病(主觀)+ 隱瞞而為性行為(行為)+ 致對方傳染(結果)。最重一年有期徒刑。
Q7「花柳病」是什麼意思?▾
舊時代用語,泛指淋病、梅毒等性傳染病。2014 年修法時把原本包含的「痲瘋」字樣刪掉(醫學上漢生病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2019 年整條刪除。
Q8故意傳染性病給別人現在怎麼告?▾
蒐證(醫療診斷、對話紀錄)→ 存證信函 → 向地檢署告刑法 277 條傷害罪 → 同時提民法 184 求償,6 個月告訴期。
Q9性病傳染賠償金額怎麼算?▾
醫療費 + 後續治療費 + 工作收入損失 + 精神慰撫金(民法 195),實務上 30 萬至 200 萬不等,依病情嚴重度認定。
Q10傳染性病的訴訟證據怎麼蒐集?▾
醫療診斷證明書(含感染時點)、雙方對話紀錄(證明對方知情隱瞞)、就醫紀錄、檢驗報告、目擊證人。
Q11提告 277 條傷害罪要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費(地檢署受理),可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若另提獨立民事,依請求金額約 1.1% 裁判費。
Q12刑法 285 條 vs 277 條差在哪?▾
285 是特別條款(限性病傳染、一年以下)已刪;277 是普通傷害罪(範圍廣、五年以下)現行。同行為改適用 277 後刑度反而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285 | current_277 |
|---|---|---|
| 現行效力 | 已於 2019-05-29 刪除 | 現行有效 |
| 刑度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適用範圍 | 限性病/痲瘋隱瞞傳染(特別構成要件) | 凡傷害身體或健康均適用(包含性病傳染) |
| 告訴乃論 | 須告訴乃論(依舊條文性質) | 第 1 項須告訴乃論(依 287 條) |
| 舉證要件 | 需證明「明知」+「隱瞞」+「性行為傳染」 | 需證明「故意/過失」+「傷害健康」+ 因果關係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