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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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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適格犯)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7
lulu7953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2 ➝ 1+意圖營利 3 ➝ 1+致死/傷 4 ➝ 2+致死/傷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教刑法的人很少教,用刑法的人很少用。醫師修法後也有不通報的黑數。畢竟各年齡、地區、基因⋯⋯的大數據不足。 參王昊事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