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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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0 days ago
司法類科
適格犯:「足以......」,有可能構成具體危險,介於抽象危險犯及具體危險犯之間。
aimer4779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
1. 早期:凌虐行為應具有持續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判決)
2. 近期:108年修法後,不論採肢體或語言等方式、次數、頻率,不計時間之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屬凌虐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4453號判決)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適格犯)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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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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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idyu
a year ago
企業法務
1.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判決:
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
2. 近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4453號判決:108年修法增訂第10條7項「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倘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或以強暴、脅迫以外,其他違反人道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不論採肢體或語言等方式、次數、頻率,不計時間之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屬凌虐行為。」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2 ➝ 1+意圖營利
3 ➝ 1+致死/傷
4 ➝ 2+致死/傷
ihy43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教刑法的人很少教,用刑法的人很少用。醫師修法後也有不通報的黑數。畢竟各年齡、地區、基因⋯⋯的大數據不足。
參王昊事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