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0 條
- 1.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2.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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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90 條規範意圖營利而為加工墮胎,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 1.5 萬罰金,致死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Q · 地下診所收錢幫人墮胎會被判多重?
依刑法第 290 條,意圖營利而犯加工墮胎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比第 289 條基本型(兩年以下)整整重一個刑度級距。如果孕婦因此死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檢察官只需證明「意圖營利」存在,不需證明實際獲利。
白話解讀
前一條處罰的是「幫忙」,這條處罰的是「賺錢幫忙」。同一個動作,加上「為了錢」這個動機,刑度整個翻盤:從兩年以下跳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而且可以併科一萬五千元罰金。立法者在這裡講得很白:妳出於人情義理幫人,我給妳較輕的刑;妳把女人的身體當成生意在做,我讓妳坐牢的下限從零變成半年。這條主要射向的是地下密醫、非法診所、網路上公開收費的墮胎藥販子。特別要注意「意圖營利」這四個字,只要動機成立就夠了,不需要真的賺到錢。檢察官要證明的是「妳當時想賺錢」,不是「妳最後賺多少」。孕婦死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傷?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度階梯清清楚楚在告訴妳:做這行的代價,不是收錢就能蓋過去的。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0 條為加工墮胎罪的商業加重型,規範意圖營利而為孕婦施行墮胎的行為。本條與第 289 條基本型最大差異在「意圖營利」主觀要件,刑度從兩年以下提升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並設有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犯規定,是地下墮胎產業鏈的核心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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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90 條與 289 條差在哪?▾
差在「意圖營利」這四個字,刑度從兩年以下跳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整整重一個級距。
Q2地下診所收錢墮胎會被告嗎?▾
會。收費就是意圖營利的鐵證,落入 290 條核心射程,不是 289 條。
Q3意圖營利怎麼認定?▾
看公開收費標準、持續接案行為、金額是否超過合理成本。即使最後沒賺到錢也成立。
Q4孕婦因營利墮胎死亡誰要負責?▾
施術者依 290 條第二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加重結果犯規定。
Q5賣墮胎藥也算 290 條嗎?▾
公開販售附說明書且明碼標價,可能成立 290 條加工墮胎或 292 條公然介紹。
Q6介紹朋友去非法診所有罪嗎?▾
若收介紹費可能成立 290 條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沒收錢通常不會。
Q7醫師私下收費墮胎也算 290 條嗎?▾
合法醫師若在優生保健法框架外私下收費,醫師執照反成為證明營業行為的證據。
Q8290 條追訴權時效多久?▾
基本犯與加重犯均為 20 年(最重刑五年以下、十年以下、七年以下均適用),自行為完成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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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_288 | art_289 | art_290 | art_291 |
|---|---|---|---|---|
| 主觀要件 | 孕婦自行決意 | 受孕婦囑託或得承諾 | 意圖營利(289 一項之罪 + 營利目的) | 未得孕婦同意 |
| 基本刑度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 元罰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 15,000 元罰金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致死加重 | 無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 15,000 元罰金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致重傷加重 | 無 | 三年以下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 15,000 元罰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 典型適用對象 | 孕婦本人 | 親友、合法醫師(優生保健法外) | 地下密醫、非法診所、墮胎藥販 | 暴力施術者、強制墮胎情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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