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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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