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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0 條

  1. 1.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2.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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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90 條規範意圖營利而為加工墮胎,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 1.5 萬罰金,致死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Q · 地下診所收錢幫人墮胎會被判多重?

依刑法第 290 條,意圖營利而犯加工墮胎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比第 289 條基本型(兩年以下)整整重一個刑度級距。如果孕婦因此死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檢察官只需證明「意圖營利」存在,不需證明實際獲利。

白話解讀

前一條處罰的是「幫忙」,這條處罰的是「賺錢幫忙」。同一個動作,加上「為了錢」這個動機,刑度整個翻盤:從兩年以下跳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而且可以併科一萬五千元罰金。立法者在這裡講得很白:妳出於人情義理幫人,我給妳較輕的刑;妳把女人的身體當成生意在做,我讓妳坐牢的下限從零變成半年。這條主要射向的是地下密醫、非法診所、網路上公開收費的墮胎藥販子。特別要注意「意圖營利」這四個字,只要動機成立就夠了,不需要真的賺到錢。檢察官要證明的是「妳當時想賺錢」,不是「妳最後賺多少」。孕婦死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傷?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度階梯清清楚楚在告訴妳:做這行的代價,不是收錢就能蓋過去的。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0 條為加工墮胎罪的商業加重型,規範意圖營利而為孕婦施行墮胎的行為。本條與第 289 條基本型最大差異在「意圖營利」主觀要件,刑度從兩年以下提升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並設有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犯規定,是地下墮胎產業鏈的核心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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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情況會被認定「意圖營利」?

實務上看三個指標:有沒有公開或半公開的收費標準、有沒有持續性的接案行為、金額是否超過合理成本。一次性、只收成本、基於人情的個案,比較難成立營利。但公開在網路掛牌、有固定收費表、形成接案模式,幾乎逃不掉。即使最後沒賺到錢甚至虧錢,只要檢察官證明妳當時的主觀意圖是賺錢,這條就成立。

Q2介紹朋友去非法診所會被告嗎?

可能會。如果妳只是單純分享資訊沒有收取任何好處,通常不會成立本條。但只要妳從中收取介紹費、回扣、仲介費,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跟動手的人一起適用 290 條。一個好心的介紹變成刑事共犯的關鍵分水嶺,就是「有沒有分到錢」這四個字。

Q3民國 108 年修法把罰金從 500 元改成 15000 元,差在哪?

這次修法不是把罪刑變重,而是依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 1 將罰金數額乘以 30 倍校正物價貶值,讓罰金有實質嚇阻力。刑度本身沒變。意義是立法院正視「幾百元罰金毫無嚇阻效果」這個問題,把這條從紙老虎變回有牙齒的罰則。很多舊法條的罰金數額都經過這一波校正。

Q4刑法 290 條營利墮胎罪是什麼?

加工墮胎罪的商業加重型,行為人意圖賺錢而為孕婦施術,刑度從 289 條兩年以下跳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含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犯。

Q5什麼叫「意圖營利」?

主觀上具有透過該行為獲取財產利益的目的,不以實際獲利為必要。看公開收費標準、持續接案模式、金額是否超過合理成本綜合判斷。

Q6290 條 vs 289 條差在哪?

差在「意圖營利」四個字。沒有營利意圖適用 289 條(2 年以下),有營利意圖適用 290 條(6 月-5 年)。整整重一個刑度級距。

Q7什麼是加重結果犯?

基本犯罪行為導致行為人未必預見的更嚴重結果(致死、致重傷),法律加重其刑。290 條第二項即典型加重結果犯規定。

Q8被害人怎麼告 290 條?

保留付款紀錄、收據、對話 → 就醫並完整陳述病史 →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告發 → 書狀強調「營利」事實 → 民事求償併行可聲請假扣押。

Q9怎麼證明對方意圖營利?

金流紀錄(轉帳、LINE Pay)、價目表、公開廣告、發票或收據、對話中的價格協商紀錄。多管道蒐證形成完整營利證據鏈。

Q10被告 290 條怎麼辯護?

證明「無營利意圖」:免費施術、僅收成本、基於醫療良知或人情。若成功從 290 掉回 289,刑度從 6 月起跳變 2 年以下,量刑差距巨大。

Q11290 條罰金實際會被判多少?

得併科最高 1.5 萬元罰金(民國 108 年校正 30 倍後)。實務上罰金多與徒刑同時宣告,但徒刑通常為主要刑罰,罰金象徵性意義較大。

Q12290 條 vs 醫師法 28 條(密醫罪)哪個重?

兩條可數罪併罰。醫師法 28 條密醫罪處 6 月-5 年得併科 30-150 萬,比 290 條罰金重;但徒刑相當。實務上非法診所兩條一起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88art_289art_290art_291
主觀要件孕婦自行決意受孕婦囑託或得承諾意圖營利(289 一項之罪 + 營利目的)未得孕婦同意
基本刑度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 元罰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 15,000 元罰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死加重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 15,000 元罰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加重三年以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 15,000 元罰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典型適用對象孕婦本人親友、合法醫師(優生保健法外)地下密醫、非法診所、墮胎藥販暴力施術者、強制墮胎情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14 条(業務上堕胎及び同致死傷罪)
🇰🇷 韓國형법 제270조 제1항·제3항(업무상동의낙태죄/낙태치사상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無對應營利墮胎罪(2002 後墮胎政策大幅放寬,主要靠行政管制)
🇩🇪 德國StGB § 218 Abs. 2 Nr. 1(gewerbsmäßiger Schwangerschaftsabbruch / 商業性墮胎加重)+ § 219a 商業推廣(已於 2022 廢除)
🇫🇷 法國Code pénal 法國自 1975 Loi Veil 後合法化,無對應商業犯罪,僅以衛生法規規範未授權施術
🇺🇸 美國美國無聯邦層級對應罪名;2022 Dobbs 判決後依各州法律不同,部分州將商業施術列為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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