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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0 條

  1. 1.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2.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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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90 條規範意圖營利而為加工墮胎,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 1.5 萬罰金,致死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Q · 地下診所收錢幫人墮胎會被判多重?

依刑法第 290 條,意圖營利而犯加工墮胎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比第 289 條基本型(兩年以下)整整重一個刑度級距。如果孕婦因此死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檢察官只需證明「意圖營利」存在,不需證明實際獲利。

白話解讀

前一條處罰的是「幫忙」,這條處罰的是「賺錢幫忙」。同一個動作,加上「為了錢」這個動機,刑度整個翻盤:從兩年以下跳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而且可以併科一萬五千元罰金。立法者在這裡講得很白:妳出於人情義理幫人,我給妳較輕的刑;妳把女人的身體當成生意在做,我讓妳坐牢的下限從零變成半年。這條主要射向的是地下密醫、非法診所、網路上公開收費的墮胎藥販子。特別要注意「意圖營利」這四個字,只要動機成立就夠了,不需要真的賺到錢。檢察官要證明的是「妳當時想賺錢」,不是「妳最後賺多少」。孕婦死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傷?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度階梯清清楚楚在告訴妳:做這行的代價,不是收錢就能蓋過去的。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0 條為加工墮胎罪的商業加重型,規範意圖營利而為孕婦施行墮胎的行為。本條與第 289 條基本型最大差異在「意圖營利」主觀要件,刑度從兩年以下提升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並設有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犯規定,是地下墮胎產業鏈的核心罰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90 條與 289 條差在哪?

差在「意圖營利」這四個字,刑度從兩年以下跳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整整重一個級距。

Q2地下診所收錢墮胎會被告嗎?

會。收費就是意圖營利的鐵證,落入 290 條核心射程,不是 289 條。

Q3意圖營利怎麼認定?

看公開收費標準、持續接案行為、金額是否超過合理成本。即使最後沒賺到錢也成立。

Q4孕婦因營利墮胎死亡誰要負責?

施術者依 290 條第二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加重結果犯規定。

Q5賣墮胎藥也算 290 條嗎?

公開販售附說明書且明碼標價,可能成立 290 條加工墮胎或 292 條公然介紹。

Q6介紹朋友去非法診所有罪嗎?

若收介紹費可能成立 290 條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沒收錢通常不會。

Q7醫師私下收費墮胎也算 290 條嗎?

合法醫師若在優生保健法框架外私下收費,醫師執照反成為證明營業行為的證據。

Q8290 條追訴權時效多久?

基本犯與加重犯均為 20 年(最重刑五年以下、十年以下、七年以下均適用),自行為完成時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88art_289art_290art_291
主觀要件孕婦自行決意受孕婦囑託或得承諾意圖營利(289 一項之罪 + 營利目的)未得孕婦同意
基本刑度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 元罰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 15,000 元罰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死加重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 15,000 元罰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加重三年以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 15,000 元罰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典型適用對象孕婦本人親友、合法醫師(優生保健法外)地下密醫、非法診所、墮胎藥販暴力施術者、強制墮胎情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14 条(業務上堕胎及び同致死傷罪)
🇰🇷 韓國형법 제270조 제1항·제3항(업무상동의낙태죄/낙태치사상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無對應營利墮胎罪(2002 後墮胎政策大幅放寬,主要靠行政管制)
🇩🇪 德國StGB § 218 Abs. 2 Nr. 1(gewerbsmäßiger Schwangerschaftsabbruch / 商業性墮胎加重)+ § 219a 商業推廣(已於 2022 廢除)
🇫🇷 法國Code pénal 法國自 1975 Loi Veil 後合法化,無對應商業犯罪,僅以衛生法規規範未授權施術
🇺🇸 美國美國無聯邦層級對應罪名;2022 Dobbs 判決後依各州法律不同,部分州將商業施術列為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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