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1 條(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
- 1.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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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91 條規範未得孕婦同意墮胎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無期,且為唯一處罰未遂之墮胎罪。
Q · 家人或伴侶在我不知情下讓我流產,能告嗎?
依刑法第 291 條,未經孕婦同意使其墮胎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基本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第三項明文處罰未遂犯。意思是即便流產未成功(如下藥未生效),只要動了手就成立。被害人事後原諒、撤回告訴均不影響檢察官偵辦。
白話解讀
前面兩條處罰的對象都是「孕婦同意了」的情況。這條是孕婦沒同意的版本,刑度直接翻到最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致死無期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立法者用這個刑度告訴妳:未經女性同意剝奪她身體內的胎兒,本質上是一種對她身體的重大侵害,接近重傷害罪的等級。很多人會覺得「這種事怎麼可能發生」,但它在實務上真實存在:家暴伴侶在飲食裡混入墮胎藥、家人強行帶孕婦去診所施術、密醫在孕婦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手術。這條還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重點:第三項明文規定未遂犯也要處罰。也就是說,妳只要「動手」了,不需要成功,這條就啟動。下藥但沒流產?這條成立。這是整個墮胎罪章裡唯一處罰未遂的條文,說明立法者把它看得有多重。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91 條規範強制墮胎罪,指未受懷胎婦女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之行為,主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於整部刑法墮胎罪章中刑度最重,且為唯一處罰未遂之墮胎條文,立法重心由「胎兒生命」轉向「女性身體自主與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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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91 條是什麼?▾
規範未得孕婦同意之強制墮胎罪,主刑 1-7 年,致死可處無期,且唯一處罰未遂的墮胎罪。
Q2強制墮胎和加工墮胎差在哪?▾
加工墮胎(289)孕婦同意,最重 2 年;強制墮胎(291)未經同意,最重無期。
Q3家人在我不知情下讓我流產,能告嗎?▾
能。非告訴乃論之重罪,撤告也會偵辦。第一時間就醫驗血、留病歷是關鍵。
Q4被下藥但沒流產,能告嗎?▾
能。第三項明文處罰未遂犯,動手就成立,是唯一罰未遂的墮胎罪。
Q5強制墮胎要關多久?▾
基本型 1-7 年,致死無期或 7 年以上,致重傷 3-10 年。未遂同基本型。
Q6證明對方故意下藥怎麼蒐證?▾
第一時間驗血驗尿(藥物殘留時效短)、保留對話、報案紀錄、就醫病歷。
Q7事後原諒對方能撤告嗎?▾
刑事不能撤告,本罪非告訴乃論。但和解可影響量刑與緩起訴空間。
Q8強制墮胎是不是家暴?▾
親密伴侶間構成本罪可同時聲請家暴保護令,刑事與家暴程序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條文 | 行為 | 主刑 | 加重 | 未遂 | 告訴性質 |
|---|---|---|---|---|---|
| 刑法 288 | 懷孕婦女自行墮胎 | 6 月以下徒刑、拘役或 3,000 元罰金 | 無 | 不罰 | 非告訴乃論 |
| 刑法 289 | 得孕婦同意之加工墮胎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死 6 月-5 年;致重傷 3 年以下 | 不罰 | 非告訴乃論 |
| 刑法 290 | 意圖營利加工墮胎 | 6 月-5 年並科罰金 | 致死 3-10 年;致重傷 1-7 年 | 不罰 | 非告訴乃論 |
| 刑法 291 |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 | 1-7 年有期徒刑 | 致死無期或 7 年以上;致重傷 3-10 年 | 處罰(唯一) | 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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