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1 條(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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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若甲醫師誤以為已得懷胎婦女乙的同意而為其墮胎>>甲僅成立刑法第289條(加工墮胎罪)而非第 291 條(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不完全等價客體錯誤>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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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alvin69512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以為是懷胎婦女但並不是懷胎婦女並意圖對之故意墮胎,亦同墮胎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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