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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170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加強運用職權不起訴處分制度,以輕訟累

主旨

希轉知所屬檢察官加強運用職權不起訴處分制度,以輕訟累。請 查照。說 明:微罪不舉,為部一貫之刑事政策,希轉知所屬檢察官對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或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或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宜儘量依職權為不起訴之處分。其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尤宜儘量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檢字第 170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8 月 15 日發布,要旨:加強運用職權不起訴處分制度,以輕訟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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