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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167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就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情節輕微但不適依職權處分不起訴案中,檢察官宜請求法院儘量從輕論處

主旨

為使偶觸法網者有自新之機會,希轉知所屬檢察官就被告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情節輕微,但不適依職權處分不起訴之案件,宜請求法院儘量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對請求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少年部分為三年以下) 或拘役之案件,如認被告合於宣告緩刑要件,亦宜請求法院儘量宣告緩刑。於院檢業務座談時,並促請法院支持。請照辦並轉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檢字第 167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就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情節輕微但不適依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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