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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法字第 4018 號
要旨
按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款犯罪,必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始得免除其刑,若以公務員身份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而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則依第一百三十四條且須加重處罰,當不能認為與上述第六十一條所稱之情節相符。
全文內容
按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款犯罪,必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始得免除其刑,若以公務員身份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而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則依第一百三十四條且須加重處罰,當不能認為與上述第六十一條所稱之情節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