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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法字第 40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按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款犯罪,必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始得免除其刑,若以公務員身份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而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則依第一百三十四條且須加重處罰,當不能認為與上述第六十一條所稱之情節相符。

全文內容

按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款犯罪,必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始得免除其刑,若以公務員身份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而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則依第一百三十四條且須加重處罰,當不能認為與上述第六十一條所稱之情節相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3)台法字第 40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按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款犯罪,必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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