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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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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ngwei0216
25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第三項要特別注意一定要說執行職務或業務知悉,如果不是因為上述原因知道而洩漏或交付,也不會構成本罪
b00a01422
a year ago
132條1項 實務:純正身分 學說:不純正 有身分 132條1項(罪責加重) 無身分 132條3項(基本犯罪)
candice0715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就涉及私益之秘密之保護而言,關於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工商秘密之犯罪,並不是任何人均得成立該罪,依前開刑法之規定,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之秘密罪之行為主體,以「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為要件,而洩漏工商秘密罪之行為以「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者」、「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業務知悉或持有該工商秘密者」為限。故就洩漏工商秘密罪言,如係無守秘密義務者,其因偶然之機會知悉該秘密之內容,而洩漏之者,並無處罰之規定。
jackyhu1423
2 years ago
洩漏與接收秘密兩者為對象犯,無§28之適用
tingyu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09(國防秘密) 132(國防以外秘密) 316(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 317(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 318(職務上知悉工商秘密)
qazaqazaq123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行為主體不以公務員為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