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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68 條(拘役之加減例)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經加重或減輕時僅調整最高度,最低度固定為1日;上限60日加重二分之一後最高可達90日。
Q · 拘役被加重或減輕,是整個刑期一起變嗎?
依刑法第68條,拘役在依法加重或減輕時,只變動最高度,最低度永遠維持1日。例如某罪規定拘役加重二分之一,上限會從60日推高到90日,但起跳點不變。也因此「拘役減輕」在實務上幾乎沒有實益,因為最低度1日已是底線,無法再往下。
白話解讀
這條很短,但藏著一個你想不到的細節:當法律說「拘役加重」或「拘役減輕」,加減的只有「最高的那一端」,最低那一端不動。拘役的法定範圍是1日以上、60日未滿,如果某個罪規定「拘役加重二分之一」,只有60日的上限會被推高到90日,起跳點還是1日。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拘役本來就是最輕的自由刑,如果連最低度都還要往下拉,會拉到不成刑度。這條看起來冷門,但在律師幫被告爭取「往下打」的攻防裡,它決定了法官筆下那支紅筆能動到哪、不能動到哪。知道這件事的當事人,跟不知道的當事人,聽律師報告案情時理解的深度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刑法第68條為拘役的加減例規範,明定拘役在依法加重或減輕時,僅變動法定刑度的最高度,最低度(1日)維持不變,以確保拘役作為最輕自由刑仍保有最低刑罰實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加減範圍 | 依據 |
|---|---|---|
| 拘役(刑法68條) | 僅加減最高度,最低度固定1日 | 刑法第68條 |
| 有期徒刑、罰金(刑法67條) | 最高度與最低度同時加減 | 刑法第6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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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W中華民國刑法第68條(拘役加減僅及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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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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