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67 條(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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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67 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時,最高度與最低度同步加減,整個刑度區間一起平移;拘役則依第 68 條只動最高度。
Q · 加重或減輕其刑時,最低刑度也會跟著變嗎?
依刑法第 67 條,有期徒刑或罰金在加重、減輕時,最高度與最低度要一起加減,整個刑度區間等比例往上或往下平移。例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減輕二分之一後,變成「六個月以上三年六個月以下」,地板與天花板同時下降。注意拘役另有刑法第 68 條規定,只動最高度。
白話解讀
刑法條文常常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所謂的「法定刑」,它同時有最高度和最低度。問題來了:如果要加重或減輕,到底是動最高度、動最低度,還是兩個都動?這條給了答案: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加減,最高度和最低度一起動。舉例:原本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減輕至二分之一後變成「六個月以上三年六個月以下」,整個區間往下平移。這個設計聽起來像是技術細節,但它直接決定了兩件事:一是法官量刑的底線(最低度)也會跟著降低,被告有機會拿到更輕的判決;二是區間的「寬度」被等比例壓縮,量刑彈性變小但方向一致。如果法律只規定減最高度不減最低度,那加重事由和減輕事由的對稱性就會被打破,出現奇怪的結果:減輕後的最低度反而比原本還高。這條就是為了防止這種邏輯破綻而存在的。
法律定性
刑法第 67 條是刑之加減的技術性總則,規定有期徒刑與罰金在加重或減輕時,其法定刑的最高度與最低度必須同步加減,使刑度區間整體平移,以維持加減刑效果的對稱性與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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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67條在規定什麼?▾
有期徒刑與罰金加減時,最高度和最低度要同步加減,刑度區間整體平移。
Q2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低度也會變嗎?▾
會,最低度同步上升,被告不能主張維持原本的最低刑。
Q3減輕其刑後最低刑度會降低嗎?▾
會,這正是減輕的實益所在,給法官判更輕的空間。
Q4拘役加減為什麼不適用刑法67條?▾
拘役有第68條專屬規定,只動最高度,因最低一日無從再降。
Q5罰金為什麼94年才納入刑法67條?▾
罰金最低額從一元改為一百元後,加減最低度才有實益。
Q6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二分之一變多少?▾
最高度變7年6個月,最低度從預設2個月同步調整。
Q7加減後出現的零數怎麼處理?▾
依刑法第72條,因加減而不滿一日或一元的零數不算。
Q8同時有加重又有減輕事由怎麼算?▾
依第70、71條的遞加遞減與順序規則處理,先加後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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