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重點摘要刑法第 67 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時,最高度與最低度同步加減,整個刑度區間一起平移;拘役則依第 68 條只動最高度。
Q · 加重或減輕其刑時,最低刑度也會跟著變嗎?
會,刑法67條規定最高最低度同步加減
依刑法第 67 條,有期徒刑或罰金在加重、減輕時,最高度與最低度要一起加減,整個刑度區間等比例往上或往下平移。例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減輕二分之一後,變成「六個月以上三年六個月以下」,地板與天花板同時下降。注意拘役另有刑法第 68 條規定,只動最高度。
刑法條文常常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所謂的「法定刑」,它同時有最高度和最低度。問題來了:如果要加重或減輕,到底是動最高度、動最低度,還是兩個都動?這條給了答案: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加減,最高度和最低度一起動。舉例:原本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減輕至二分之一後變成「六個月以上三年六個月以下」,整個區間往下平移。這個設計聽起來像是技術細節,但它直接決定了兩件事:一是法官量刑的底線(最低度)也會跟著降低,被告有機會拿到更輕的判決;二是區間的「寬度」被等比例壓縮,量刑彈性變小但方向一致。如果法律只規定減最高度不減最低度,那加重事由和減輕事由的對稱性就會被打破,出現奇怪的結果:減輕後的最低度反而比原本還高。這條就是為了防止這種邏輯破綻而存在的。
刑法第 67 條是刑之加減的技術性總則,規定有期徒刑與罰金在加重或減輕時,其法定刑的最高度與最低度必須同步加減,使刑度區間整體平移,以維持加減刑效果的對稱性與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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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刑法第67條明確規定有期徒刑和罰金加減時,最高度和最低度要同步加減。例如原本「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加重至二分之一,變成「一年六個月以上十年六個月以下」,兩端都往上平移。這個設計確保加重的威嚇效果完整,被告不能主張最低刑應維持原本的一年。
因為拘役有自己的專屬規定(刑法第68條),拘役加減時只動最高度,不動最低度。原因是拘役最低度只有一日,再往下調整沒有意義。刑法對不同刑種的加減規則各有細節,有期徒刑、罰金、拘役各有條文,不能混用,考試常考這種細節差異。
94年修法前罰金最低是一元,如果加減最低度可能出現不滿一元的零數,實務上無法執行。94年修正後罰金最低一百元,加減最低度才有實益,所以本條同步擴張到罰金。這是立法技術與實務配合的典型例子。
有期徒刑與罰金加減時,最高度和最低度要同步加減,刑度區間整體平移,是量刑計算的技術總則。
加減刑時不只調整刑度上限,下限也按同比例移動,整個區間一起往上或往下平移,維持加減的對稱性。
67條管有期徒刑與罰金,上下限同加減;68條管拘役,只動最高度,因為拘役最低一日無從再降。
加重讓上下限同步提高、威嚇完整;減輕讓上下限同步降低,給法官判更輕的空間,後者是減輕事由的真正實益。
確認原上下限(未載最低度依第33條為2個月)→ 套用加減比例 → 上下限各自乘以比例 → 依第72條處理零數。
最高度由5年變7年6個月;最低度由預設2個月同步調整為3個月。
上限由十萬變十五萬,下限由一萬變一萬五千元,兩端同步上拉。
依第70條遞加遞減、第71條先加後減的順序逐步處理,每一步都套用本條同加減規則。
看刑種:判有期徒刑或罰金用67條(上下限同動),判拘役用68條(只動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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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立法理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原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此次既已修正為一百元以上,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一元之零數,允宜許其加減最低度,本條自應配合修正。
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原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此次既已修正為一百元以上,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一元之零數,允宜許其加減最低度,本條自應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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