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66 條(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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