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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令刑(四)字第 88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0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於執行中脫逃,並另犯他罪,經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如與原執行之強制工作已間隔三年以上者,所餘強制工作處分,非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不得執行。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抗第186 號判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0)台令刑(四)字第 88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0 年 10 月 19 日發布,要旨: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於執行中脫逃,並另犯他罪,經判處罪刑執行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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