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9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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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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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97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保安處分延長免除的共通規則改由第86至92條各專條規定。
Q · 刑法第97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4年刪除,規則移到第86至92條
刑法第97條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整條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它原本是保安處分延長與免除的共通規則,刪除理由是這些規則已分別寫進刑法第86條到第92條各保安處分專條。但跨越94年修法時點的舊案件,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舊版第97條仍可能被拿來比較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94年1月7日被正式刪除了。它原本的任務是替所有保安處分設一個共通規則:期間還沒跑完時,法官可以視情況提早免除執行,或在法定範圍內延長。但後來立法者決定把這些彈性直接寫進各個保安處分的專條裡(例如第86條到第92條各自規定延長與免除的條件),這條共通規則就失去存在意義,被整條拔掉。你現在如果在舊判決、舊教科書、舊考古題看到「刑法第97條」,要立刻警覺:這是94年以前的版本。現在要找保安處分的免除或延長規則,要去看個別條文,不是回頭翻這條。
法律定性
刑法第97條原為保安處分的共通性規範,授權法院於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免除其執行,或在法定範圍內延長執行。該條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刪除,相關延長與免除規則改由刑法第86條至第92條各保安處分專條分別規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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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條文寫「(刪除)」是什麼意思?還會用到嗎?
「刪除」表示立法者把這條整條拿掉,現行法不再適用,但條號會保留空著,避免後面條文重新編號。跨越修法時點的案件,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舊版第97條還可能被拿來比較適用。查老判決或老論文看到已刪除的條號,第一步永遠是查修法沿革,看規則被搬到哪條去了。
Q2為什麼第97條會被刪掉?
立法理由很直白:原本的延長和免除規則已被分別寫進第86條到第92條各保安處分專條,這條共通規則變成多餘。與其留著造成法條重疊,不如整條刪除,讓規則集中在各處分的專條。這是立法技術上的整理,不是制度被廢止。現行要找保安處分的延長或免除規則,直接去對應專條。
Q3刑法第97條是什麼?
原為保安處分延長與免除的共通規則,已於民國94年刪除,規則移至第86至92條。
Q4條文寫(刪除)是什麼意思?
立法者整條移除、現行不適用,但保留空號避免後條重新編號,規則多移轉至他條。
Q5什麼是保安處分共通規則?
統一規定所有保安處分延長與免除條件的總則性條文,本條即屬之,後已分散至各專條。
Q6刑法第97條什麼時候被刪除的?
民國94年(西元2005年)1月7日。
Q7刪除條文的規則跑到哪去了怎麼查?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頁與立法理由,依指引對照第86至92條找規則新家。
Q8看到舊判決引用刑法97條怎麼辦?
先確認裁定時點是否在民國94年以前,再對照現行第86至92條換算適用規則。
Q9跨修法的案件怎麼判斷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行為時法,裁判時法較有利者適用最有利規定。
Q10準備國考遇到已刪除條文怎麼讀?
確認考古題年份;94年前的第97條答案已失效,現行答案要從第86至92條找。
Q11刪除和廢止差在哪?
刪除常是規則重新分配到他條,制度仍存在;廢止才是制度本身被取消。
Q12刑法97條 vs 現行第86至92條差在哪?
97條是單一共通規則,86至92條是分散到各保安處分專條逐項規定,後者才是現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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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old_article_97 | current_86_to_92 |
|---|---|---|
| 規範形式 | 單一共通規則,統一規定所有保安處分的延長與免除 | 分散到各保安處分專條,逐項各自規定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僅跨修法舊案依從舊從輕可能適用 | 現行有效,為查保安處分延長免除的正確依據 |
old_article_97
- 規範形式
- 單一共通規則,統一規定所有保安處分的延長與免除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僅跨修法舊案依從舊從輕可能適用
current_86_to_92
- 規範形式
- 分散到各保安處分專條,逐項各自規定
- 現行效力
- 現行有效,為查保安處分延長免除的正確依據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31031 制定)
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就法定期間之範圍內,酌量延長之。
(094010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第九十七條係就裁判諭知保安處分之期間特設免除及延長之規定,而普遍適用於各種保安處分。惟經分別檢討修正後,本條已無保留必要,爰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就法定期間之範圍內,酌量延長之。
一、本條刪除。 二、原第九十七條係就裁判諭知保安處分之期間特設免除及延長之規定,而普遍適用於各種保安處分。惟經分別檢討修正後,本條已無保留必要,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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