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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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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97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保安處分延長免除的共通規則改由第86至92條各專條規定。

Q · 刑法第97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4年刪除,規則移到第86至92條

刑法第97條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整條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它原本是保安處分延長與免除的共通規則,刪除理由是這些規則已分別寫進刑法第86條到第92條各保安處分專條。但跨越94年修法時點的舊案件,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舊版第97條仍可能被拿來比較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94年1月7日被正式刪除了。它原本的任務是替所有保安處分設一個共通規則:期間還沒跑完時,法官可以視情況提早免除執行,或在法定範圍內延長。但後來立法者決定把這些彈性直接寫進各個保安處分的專條裡(例如第86條到第92條各自規定延長與免除的條件),這條共通規則就失去存在意義,被整條拔掉。你現在如果在舊判決、舊教科書、舊考古題看到「刑法第97條」,要立刻警覺:這是94年以前的版本。現在要找保安處分的免除或延長規則,要去看個別條文,不是回頭翻這條。

法律定性

刑法第97條原為保安處分的共通性規範,授權法院於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免除其執行,或在法定範圍內延長執行。該條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刪除,相關延長與免除規則改由刑法第86條至第92條各保安處分專條分別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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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條文寫「(刪除)」是什麼意思?還會用到嗎?

「刪除」表示立法者把這條整條拿掉,現行法不再適用,但條號會保留空著,避免後面條文重新編號。跨越修法時點的案件,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舊版第97條還可能被拿來比較適用。查老判決或老論文看到已刪除的條號,第一步永遠是查修法沿革,看規則被搬到哪條去了。

Q2為什麼第97條會被刪掉?

立法理由很直白:原本的延長和免除規則已被分別寫進第86條到第92條各保安處分專條,這條共通規則變成多餘。與其留著造成法條重疊,不如整條刪除,讓規則集中在各處分的專條。這是立法技術上的整理,不是制度被廢止。現行要找保安處分的延長或免除規則,直接去對應專條。

Q3刑法第97條是什麼?

原為保安處分延長與免除的共通規則,已於民國94年刪除,規則移至第86至92條。

Q4條文寫(刪除)是什麼意思?

立法者整條移除、現行不適用,但保留空號避免後條重新編號,規則多移轉至他條。

Q5什麼是保安處分共通規則?

統一規定所有保安處分延長與免除條件的總則性條文,本條即屬之,後已分散至各專條。

Q6刑法第97條什麼時候被刪除的?

民國94年(西元2005年)1月7日。

Q7刪除條文的規則跑到哪去了怎麼查?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頁與立法理由,依指引對照第86至92條找規則新家。

Q8看到舊判決引用刑法97條怎麼辦?

先確認裁定時點是否在民國94年以前,再對照現行第86至92條換算適用規則。

Q9跨修法的案件怎麼判斷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行為時法,裁判時法較有利者適用最有利規定。

Q10準備國考遇到已刪除條文怎麼讀?

確認考古題年份;94年前的第97條答案已失效,現行答案要從第86至92條找。

Q11刪除和廢止差在哪?

刪除常是規則重新分配到他條,制度仍存在;廢止才是制度本身被取消。

Q12刑法97條 vs 現行第86至92條差在哪?

97條是單一共通規則,86至92條是分散到各保安處分專條逐項規定,後者才是現行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article_97current_86_to_92
規範形式單一共通規則,統一規定所有保安處分的延長與免除分散到各保安處分專條,逐項各自規定
現行效力已刪除,僅跨修法舊案依從舊從輕可能適用現行有效,為查保安處分延長免除的正確依據

old_article_97

規範形式
單一共通規則,統一規定所有保安處分的延長與免除
現行效力
已刪除,僅跨修法舊案依從舊從輕可能適用

current_86_to_92

規範形式
分散到各保安處分專條,逐項各自規定
現行效力
現行有效,為查保安處分延長免除的正確依據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就法定期間之範圍內,酌量延長之。

(094010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第九十七條係就裁判諭知保安處分之期間特設免除及延長之規定,而普遍適用於各種保安處分。惟經分別檢討修正後,本條已無保留必要,爰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031 制定)

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就法定期間之範圍內,酌量延長之。

(094010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原第九十七條係就裁判諭知保安處分之期間特設免除及延長之規定,而普遍適用於各種保安處分。惟經分別檢討修正後,本條已無保留必要,爰予以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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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97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9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